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8-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5 第二节 正 文 ............................................................................................................. 6 一、《问询函》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6 二、《问询函》5. 关于财务性投资......................................................................... 12 第三节 签署页 ......................................................................................................... 20 8-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 下特定含义: 公司、优刻得或 指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科创板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优刻得(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优刻得数据 指 司 内蒙古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全资子 内蒙古优刻得 指 公司 内蒙古创优 指 内蒙古创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 本补充法律意 指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 见书 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律师工作报 指 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 告》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法律意见书》 指 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原法律意见 指 《律师工作报告》及/或《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最近一期 指 2020 年 1-9 月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册管理办 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3 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科 指 法》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中国/中国境内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 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 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8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8-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 言 一、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的释义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 文 一、《问询函》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1.3 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用地 41.98 亩。 请发行人说明:(1)已取得土地的来源、性质和价格,是否属于工业用地, 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2)结合长三角地区土地价格、对于获取客户订单的 影响分析论证选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是否匹 配,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购买土地,是否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 的情形;(3)公司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在资金、人员、技术、设施等土地之外 其他方面的准备情况。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已取得土地的来源、性质和价格,是否属于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土 地规划用途 1、土地的来源及取得过程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除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外,其余用于“优刻得青浦数据中 心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次项目”或“本次数据中心项目”)。 “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分为 一期和二期,本项目为第一期。该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优刻得数据作为实施 主体,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整体项目规划用地 41.98 亩,优刻得数据已 通过竞价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 1 月 16 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批准收回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青赵路东侧 E-01-10A(2)地块 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沪青府土[2020]14 号),同意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编制的《供地方案》,该地块 27,997.20 平方米土地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管理局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据此,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上述地块以挂牌方式进行竞价出让, 8-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由优刻得数据竞得。 (2)2020 年 8 月 4 日,优刻得数据与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签署了《成 交确认书》,并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沪青规划资源(2020)出让合同第 31 号)(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优刻得数据已缴纳《土地出让合同》 约定的全部土地出让金。 (3)2020 年 8 月 6 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优刻得数据颁发 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青地(2020)EA310118202000404),确认本建设 用地项目(即“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4)2020 年 9 月 7 日,优刻得数据办理取得了上述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 (证书编号:沪(2020)青字不动产权第 023013 号),证载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面积 27,997.00 平方米,使用权期限 50 年。 2、土地的性质 根据上述《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书》, 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 地(产业项目类)”。 3、土地的价格 根据上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 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 5,376 万元,每平方米价格为 1,920.19 元。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根据上述《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书》, 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工业用地”。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向优刻得数据颁发的《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已确认上述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要求,并准予使用土地。 综上,发行人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本次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来源合 法,全部土地出让金均已支付,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8-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结合长三角地区土地价格、对于获取客户订单的影响分析论证选址 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是否匹配,说明本次募集 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购买土地,是否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1、项目选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虽然相较于其他内陆地区,长三角地区尤其是上海地区的土地价格相对较高, 但土地价格并不是公司确定本次项目选址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次项目选址在上海 地区是增强公司获客能力和实力的重要举措,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如 下: (1)上海地区网络优势明显,网络时延、网络带宽和网络维护能力上占优 ①上海地区网络时延较短。上海作为中国网络的骨干节点,可以直接触达数 据需求量较大的终端客户。上海周边其他城市由于自身并非骨干节点,想要触及 上海地区终端客户只能选择建立内网专线或通过外网,即数据先汇聚至省级中心 城市如南京、杭州等,再连接上海节点。建立内网专线往往成本较高,而通过外 网数据汇聚的形式由于距离较远,也会形成较高的网络时延,因此上海地区骨干 节点的优势较为突出,可以满足上海及周边地区企业的在线游戏、在线旅游、在 线教育、在线电商及金融等对于网络时延较为敏感的业务需求。 ②上海地区在网络带宽方面具备优势。上海周边城市网络带宽较小,当短时 间接入大量数据可能造成拥塞,影响数据传输的速度与质量。上海地区自身带宽 较大,因此出现拥塞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保证终端用户的优质使用体验。 ③上海地区线路较短,可以提供更好的网络维护。由于上海地区网络线路与 客户直接相连,且具备较好的网络维护能力,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故障排除, 不会对数据使用者造成影响,这也是上海地区客户更倾向于选择上海数据中心的 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上海地区在网络时延、网络带宽和网络维护能力方面具备优势,公司 在上海建设数据中心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2)成本差异较小但收益更高,上海数据中心更具盈利性 在上海建设数据中心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较周边地区的差别较小。就数据 中心建设成本而言,公司在上海进行数据中心建设的土地成本较高,但土地成本 8-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占数据中心建设成本的比例较小;在土建投入、机电投入方面,由于上海地区人 工费用、材料费用较高,上述两项投入可能略高于在周边城市进行数据中心建设 的投入,但二者差异较小。就数据中心运营成本而言,由于运营成本中电费占比 较大,而上海和周边城市的电费差异较小,因此上海数据中心的实际运营成本和 周边地区基本一致。在周边地区进行数据中心建设的综合成本优势并不明显。 而从收入角度来看,由于上海数据中心的旺盛需求和数据机柜指标的严控, 上海地区的机柜租赁价格明显高于上海周边的其他城市。以 20A 机柜租赁单价 为例,目前上海地区单月的机柜租金收入在 7,000 元左右,而上海周边城市机柜 租金约为 5,000 元/月-5,500 元/月,上海地区机柜租金收入明显高于其他周边城 市。 综上,上海数据中心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较周边地区的差别较小,但单机 柜的收入更高,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3)与客户距离更近,上海数据中心满足混合云业务客户服务器维护需求 混合云业务模式下,客户均使用其自有服务器,需要不定期在数据中心现场 进行服务器的维护与检查。出于成本因素考量,客户均倾向于选择距离自身较近 的数据中心,以减少服务器维护过程中的人力和差旅成本。因此,国内混合云业 务的主要供应商也更多的选择在数据流量需求较为旺盛的一线城市进行数据中 心的布局。 由于本次公司自建数据中心的部分机柜用于公司混合云业务,公司需要深入 考量混合云业务模式下主要客户的诉求。在上海建立数据中心有利于更好地为上 述客户提供服务。 (4)数据需求旺盛但能耗指标紧缺,上海数据中心供不应求 上海作为国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密度高的城市,汇聚了诸多知名的互 联网、金融及工业企业,数字流量较大,在产业数字化转型具有旺盛的需求。随 着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深入,长三角地区将汇集越来越多的新一代信息 技术、新兴产业,对于云计算技术的需求较为旺盛。 而与此同时,在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为实现能耗控制,北京、上海等一线 城市陆续出台 IDC 节能政策,在总量限制基础上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严格 8-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控制数据中心能耗的新增长。上海市对数据中心建设持“满足必需,严控增量” 态度,能耗指标较为紧张,土地、电力、网络等资源具有稀缺性。2019 年 1 月, 上海市经信委、发改委出台《加强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统筹建设的指导意见》, 明确到 2020 年,全市互联网数据中心新增机架数严格控制在 6 万架以内。 因此,近年来上海市数据中心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根据赛迪数据,上海 市在用数据中心机架数为 34.8 万架,但需求规模已超过 41 万架,存在较大需求 缺口。公司于 2020 年 1 月获得了本次建设用地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于 2020 年 6 月获得了 3,000 个机柜的用能批复,并陆续完成了项目建设的备案、环评及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已具备在上海新增云计算基础设施服务资源的基础条件。 (5)土地使用权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重较低,土地价格并不是公司选择项 目区位的主要因素 公司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投资金额 190,000.00 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 费用为 5,376.00 万元,占一期项目投资总额的 2.83%,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较低。 虽然相较于其他内陆地区,长三角地区尤其是上海地区的土地价格相对较高。 但相较于上海地区的区位优势,土地价格并不是公司考虑项目区位的主要因素。 综上,上海地区在网络时延、网络带宽和网络维护能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且上海建设数据中心较周边城市成本差异较小但收益更高,且可以满足客户的混 合云业务近距离维护需求。在上海当前数据中心需求旺盛但能耗指标较为严格、 数据中心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公司项目选址在上海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的匹配性 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面积 27,997.20 平方米,建筑面积 54,380.20 平方米, 分两期进行建设,第一期建设容纳 3,000 个机柜,第二期建设容纳 2,000 个机柜。 本次项目为青浦数据中心(一期)项目。 数据中心的机柜数量除需考虑所用土地面积外,还需整体考虑土地容积率、 机柜功率和附属配套性用房占用面积等因素。 数据中心用地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应满足相应的容积率,容积率大小影响数 据中心的建筑面积;除机柜占用的建筑面积外,附属配套性用房(例如变电站、 办公楼、发电机房等)及公摊区域也会占用一定建筑空间;此外,由于用能承载 8-3-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量、制冷散热要求等因素影响,机柜功率大小与机柜间距息息相关,往往机柜功 率越大,机柜间距越大,相同面积内的机柜数量越小;同时,附属配套性用房大 小也与机柜总量、机柜功率具有相关性,一般机柜总量、整体功率越大,附属配 套性用房占用的建筑空间越大。 从用地面积出发,测算单台机柜所占用的建筑面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用 地面积与机柜数量的匹配性。 以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蒙古乌兰察布数据中心项 目作比,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的匹配情况如下: 数据中心大楼 机柜数量(按功 单台机柜 坐落位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机柜数量 注 注 地上建筑面积 率换算为 6KW (6KW)占用建 置 (㎡) 1 (㎡) 2 注 (架) 注 (㎡) 3 机柜)(架) 4 筑面积(㎡) 青浦数 5,000 27,997.20 54,380.20 51,643.83 5,000 10.32 据中心 (6KW) 乌兰察 6,000 布数据 140,658.00 135,366.04 117,115.79 8,800 13.31 (8.8KW) 中心 注 1:“用地面积”为不动产权证载明的面积; 注 2:“建筑面积”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局的规划确定; 注 3:“数据中心地上建筑面积”为数据中心大楼所占地上建筑面积; 注 4:6,000 架 8.8KW 机柜约当 8,800 架 6KW 机柜。 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单台机柜占用建筑面积与乌兰察布数据中心项目相比较 低,主要原因为:①青浦数据中心项目机柜功率与乌兰察布数据中心项目相比较 低,对于散热空间的要求较小,因此机柜间距较小;②由于乌兰察布室外温度较 低,乌兰察布项目将整体油机设备置于机房内,占用面积较大,因此乌兰察布项 目的单机柜占用面积较大。 综上,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规划中考虑了土地容积率、机柜功率及附属配 套性用房等因素,用地规划合理、谨慎,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与乌兰察布数 据中心相比具有匹配性。 3、本次募集资金不主要购买土地,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2020 年 8 月,优刻得数据已向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缴纳了青浦数据中心项 目用地的全部土地出让金 5,376 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早于本次发行首次董事 会召开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购买上述项目所用土地。 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募集资金 160,000 万元用于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 建设,其中 16,597.67 万元用于土建投入,46,324.21 万元用于机电投入,20,000 8-3-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万元用于变电站投入,77,078.12 万元用于购买服务器及交换机,用于土地房屋 建设的资金较小。同时,根据优刻得数据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取得的《不 动产权证书》,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 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在转让时需出让人同意,因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 综上,发行人本次项目选址上海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 数量相匹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不会用于购买土地,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 投资的情形。 (三)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过程及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 (1)查阅与募集资金项目用地有关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 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检索 挂牌出让的竞价结果公示; (2)查阅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及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的设计总平面图; (3)查询上海、长三角及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文件; (4)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本次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 用权,用地来源合法,全部土地出让金均已支付,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 土地规划用途。发行人本次数据中心项目选址上海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用地面 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相匹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主要用于购买土地,不存在 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二、《问询函》5. 关于财务性投资 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 8-3-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融业务的具体情况;(2)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 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 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第 5 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 情况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定义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除金融类企业 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对于财务性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指出: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类金融业务指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 牌机构以外的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 业务等; (3)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4)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5)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 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 总额中扣除。 2、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8-3-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类金融业务 报告期初即 2017 年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融资租 赁、商业保理、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 (2)财务性投资 报告期初即 2017 年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包括对无锡重元优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 元优云”)以及青岛中金甲子智能互联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青岛中金甲子”)的投资,公司投资上述两家合伙企业系公司在业务生态产 业链资源的投入整合考虑,以投资为纽带触达主营业务上下游的产品技术或业务 客户;考虑到业务的协同效应,投资产业链上下游也是市场惯常做法。公司通过 此间接投资一方面是基于成本端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投资策略,可以借 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辅助投资判断。 上述涉及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无锡重元优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 年 10 月,发行人与苏州工业园区重元贰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重元贰号”)、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无锡重元优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 议》,共同投资设立了重元优云。 重元优云成立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住所位于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 5 号北 1908 室,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重元优云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重元贰号,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之一,认缴出资 2,000 万元。 发行人投资企业重元优云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界定的“投资产业基金”,属于财务性投资。 ②青岛中金甲子智能互联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8-3-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 年 11 月,公司与中金甲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甲子”)签署了《青岛中金甲子智能互联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入伙青岛中金甲子。 青岛中金甲子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5 日,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移风 店镇安定街 2 号,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 经金融部门许可不得开展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中金甲子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金甲子,发行人作为有限合 伙人之一,认缴出资 1,500 万元。 发行人投资企业青岛中金甲子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问答》界定的“投资产业基金”,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对外投资 报告期初即 2017 年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对外投资 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未发生过其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 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况。 报告期初至今,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基本均为为期不超过 3 个月的结构性存 款以及极少数理财产品。其中为期不超过 3 个月的结构性存款,保本且不属于理 财产品;极少数理财产品具体指公司于 2017 年上半年曾购买两笔招商银行理财 产品,根据其产品说明书及招商银行理财产品评级文件,上述两项产品为 5 级风 险定级中的第 2 级(5 为最高风险,1 为最低),即产品风险评级 PR2(稳健型), 收益率较低,期限短,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前述结构性存 款和理财产品收益率及风险都较低,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报告期初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对重元优云、青 岛中金甲子两家合伙企业的投资,公司合计投资 3,500 万元,占最近一期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3%。截至目前,公司已缴付对重 元优云的出资,并已签订入伙青岛中金甲子的协议,但尚未缴付出资。 (二)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 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 8-3-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 10,022.44 万元,主要系公司 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的短期的银行保本理财,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购买的结构性存款 10,000 万元,持有期限较短为 2020/9/4 至 2020/10/9,不属于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2,467.89 万元,主要为公司青浦 数据中心项目的土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 9,873.01 万元,全部为公司待 抵扣增值税。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合并报表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 (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金额为 426 万元。主要系公司 对外投资的两家参股公司,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 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成立日期 控股方 主营业务 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电子科技 上海珩宏科 20.0000% 2018.08.22 梁智珩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技有限公司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 8-3-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成立日期 控股方 主营业务 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 算机维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的销售,网页设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智能语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创业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 和销售;系统工程、信息服务、电 合肥智能语 子产品、计算机通讯设备研发、生 科大讯飞股份 音创新发展 10.0685% 2019.10.09 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移动 通信设备的研发、销售;图书、电 子出版物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公司对外投资的两家参股公司,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智能语音创新 发展有限公司均为科技及信息技术行业的企业: ①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基于自研的移动端短视频拍摄、视频及图 片编辑、人脸识别及手势识别特效处理、视频拼接、播放等功能于一体的移动端 SDK,与公司对象存储、CDN 分发业务板块存在生态上的业务协作关系。 ②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由科大讯飞联合安徽淘云科技、寒武纪、 中科类脑、讯飞启明、优刻得、重庆重邮科技开发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成立。其 承接国家各部委主持的国家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开展智能语音相关产业前沿 技术及产业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工作,确保国家在智能语音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保持核心技术的持续自主创新和发展。围绕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能客服、智 能家居、智慧政务等行业需求,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以 市场化机制联合开发,提供智能语音定制化解决方案。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战略 方向紧密相关。 因此,公司参股上述两家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从事类金融业务、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财务 性投资情形。 综上,截至最近一期末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财务性投资。 8-3-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 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金额参见本题“(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 务的具体情况;”之“2、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 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本 次董事会后发行人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份及 11 月份签署了投资入伙重元优云以 及青岛中金甲子的协议,发行人合计投资 3,500 万元,占最近一期公司合并报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3%。截至目前,公司已缴付对重元优云 的出资,尚未缴付对青岛中金甲子的出资。 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通 过,将该部分财务性投资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从 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196,500.0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金额由 40,000.00 万元调整为 36,500.00 万元,其余金额不变。 (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核问答》第 5 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核查过程及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査阅并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 对公司资产结构等科目进行分析; (2)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及问答; 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理财产品申购单;获取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清 单,以及发行人银行账户名称、存放方式、余额、利率、受限情况等明细情况。 (3)对公司报告期至今、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以及最近 一期末,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了解公司购买理财产 8-3-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品、对外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获取并查阅了购买理财产品明细清单以及涉及财 务性投资的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2020 年 9 月 11 日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 财务性投资情况,该董事会后至今,公司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且经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截至目前的新投入或拟投入 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 融业务)的情形; (3)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发行人涉及 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以下无正文) 8-3-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_ 马敏英 _________________ 杨 菲 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