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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刻得:优刻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8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01 室
            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1859565
                        邮编:200127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配合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上海
证券交易所,2022.3.27),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
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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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以及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
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
议召开日前二十日,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八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予以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登载了《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发布了《优刻得疫情防控期间
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将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
整为通讯方式。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采用通讯(视频
会议)形式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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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以及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共
18 名,其中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 15 名,持有表决权数量 75,216,118 票,占公司
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8.9134 %,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3 人,持有的表决权数
量为 488,441,225 票,占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57.8826 %。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分为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仅有股东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为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者,在适用特别表决
权的议案时,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内容划分为: 1)适用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
(2)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优
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不适用特别表决权。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八项,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及公司 2022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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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关于修订<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
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涉及关联
交易的已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会议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1.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决权比例



                                  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年
     1       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563,604,464    99.9906%    52,862      17
                       案》
            《关于公司<2021 年度
     2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563,604,464    99.9906%    52,862      17
                       案》
            《关于公司<2021 年度
     3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563,604,464    99.9906%    52,862      17
                       案》
            《关于公司<2021 年度
     4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563,604,464    99.9906%    52,862      17
                       案》
            《关于公司<2021 年度
     5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563,604,464    99.9906%    52,862      17
                       案》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
     6       预计部分及公司 2022      509,376,283    90.3698%    52,862   30,690,67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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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7                                 172,851,484    99.9694%      52,862    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修订<优刻得科
       8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2,851,484    99.9694%      52,862    17
                      的议案》



       2.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序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
  号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决权比例
           《关于公司<2021 年度
  1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20,935,058       99.7480%      52,862    17
                  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20,935,058       99.7480%      52,862    17
                  案》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
  3         出预计部分及公司           20,935,058       99.7480%      52,862    17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3. 涉及特别决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修订<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已经符合特别
       决议议案的要求。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联股东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君联博珩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就《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及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东参与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未涉及到优先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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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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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嘉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