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6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则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
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步科电气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步科电气有限公司增资 12,000.00 万元用
于募投项目先期实施,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则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步科电气有限公司增资
12,000.00 万元,全部作为实收资本。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成都步科智能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成都步科智能有限公司增资 1,200.00 万元用于募投
项目先期实施,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则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成都步科智能有限公司增资
1,200.00 万元,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其中 100.00 万元用来履行公司原出资义务,剩余
1,100.00 万元用来增加注册资本。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则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
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8,047,384.61 元的自筹资金,由项
目实施主体予以置换。
五、关于 2020 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盈利状况,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中远期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小鹏 肖莉
毛明华
日期:202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