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16
证券代码:688160 证券简称:步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6 号),同意上海步科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34
元,共计募集资金 42,71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8,145.4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出具天健验〔2020〕3-107 号《验资报告》。公
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步科电气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成都步科智能有限公司增资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步科电气有限公司、保荐机
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
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步科智能有
限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
开立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 拟存放募集资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称 金金额(元)
深圳市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生产中心升
科电气有 9550880223273400109 46,000,000.00
公司深圳分行 级改造项目
限公司
深圳市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研发中心升
科电气有 有限公司深圳科苑 44250100002300003364 30,000,000.00
级建设项目
限公司 支行
智能制造营
深圳市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销服务中心
科电气有 有限公司深圳科苑 44250100002300003365 建设项目、 44,000,000.00
限公司 支行 补充流动资
金
成都步科
研发中心升
智能有限 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431360100100086316 6,000,000.00
级建设项目
公司
成都步科 智能制造营
智能有限 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431360100100086433 销服务中心 6,000,000.00
公司 建设项目
三、广发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深圳市步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
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0880223273400109,截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46,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通过甲方二实施的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乾国、秦国亮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广发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四、建设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_深圳市步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
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专户 1 账号为 44250100002300003364,截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专户余
额为 30,000,000.00 元。专户 1 仅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专户 2 账号为 44250100002300003365,截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专户余
额为 44,000,000.00 元。专户 2 仅用于甲方二智能制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乾国、秦国亮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建设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五、兴业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成都步科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
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专户 1:账号为 431360100100086316,截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专户
余额为 6,000,000.00 元。该专户 1 仅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专户 2:账号为 431360100100086433,截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专户
余额为 6,000,000.00 元。该专户 2 仅用于甲方二智能制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乾国、秦国亮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兴业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