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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伦生物:赛伦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30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 ....................................... 2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3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5

第六章   其他规定 ....................................... 6

第七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董事会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2个交易

                                       1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向上交所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
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
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完成系统申报,并由公司进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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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上交所备案并予
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对董监高股份转
                                       3
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
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4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人员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
 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
                                       5
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
 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6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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