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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伦生物:赛伦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30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7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8


第六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
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详见附件3)。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
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监事
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包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2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在
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
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能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3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4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如发生前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记忆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途径及方式;
                                    5
   (四)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视情况根据上交所的要
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
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6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
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此外,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人,
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按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7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4)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
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8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
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
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9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1: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赛伦生物                                 证券代码:688163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注 1)


                   所在单位(部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门)职务(岗   码/统一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备注
                   位),与上市   社会信用     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5)
        名/名称
                   公司的关系       代码                               (注 2)    (注3)    (注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赛伦生物                   证券代码:688163             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3: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条的要求,本人作为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长签署:




董事会秘书签署: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致: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任【(单位)】【(职务)】一职,就

【】事项,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

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

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

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