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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伦生物:赛伦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30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 2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3


第五章    附则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
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1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记表》(附件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
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交由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
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2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
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实施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
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3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

                                                             □暂缓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子公司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              知悉信息               内幕             登记
序   知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部    职     位与公     知悉     方式       内幕信息    信息    登记     人
号   情     统一社会信用    门             务/    司的关     信息     (注 2)   内容(注    所处    时间     (注
     人     代码                           岗     系         时间                3)         阶段             5)
     姓                                    位     (注                                       (注
     名/                                          1)                                        4)
     名
     称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
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为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
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
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