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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伦生物:赛伦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88163              证券简称:赛伦生物          公告编号:2023-010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适应监管新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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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由上海赛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定,由上海赛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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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统一社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统一社会信
       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521822M《营业执      用代码为 91310000631521822M《营业执照》。
       照》。
       此条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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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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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4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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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2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审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
    规则确定;                                 规则确定;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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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具体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外担保规则确定。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具体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对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外担保规则确定。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7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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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容:
                                         3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见及理由。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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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以上通过。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
     散和清算;                                 式、解散和清算;
10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六)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4
     整;                                       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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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此条删减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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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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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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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5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就公司购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就公司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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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项(以下简称“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   重大交易事项(以下简称“交易”)的决策权

                                          6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权限由公司制定的重大经营和投资管      事项的权限由公司制定的重大经营和投资管
     理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    理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
     外担保制度等具体制度规定。                  外担保制度等具体制度规定。
     董事会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部分事项授权总      董事会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部分事项授权总
     经理行使并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予以明      经理行使并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予以明
     确。                                        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16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此条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17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18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19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20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21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7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四)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值的算术平均值。                           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22
       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23
       解释和修订。                               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24     议通过,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日起生效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因新增或删减部
     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变更
     后的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
     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赛伦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 年 4 月)。


         特此公告。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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