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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博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0-027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1513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79.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6.88 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72,777.96 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 5,730.38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047.5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第 27-00006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上市前,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19 年 9 月 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0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思普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思普崚”)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思普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思普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安全应用研发中心
                                北京银行股份有
北京思普崚   与攻防实验室建设                     20000027622100034823887   63,110,000.00
                                限公司健翔支行
             项目
             安全可视化与态势
                                北京银行股份有
武汉思普崚   感知平台研发及产                     20000044256400035378196   76,630,000.00
                                限公司健翔支行
             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思普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
       构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思普崚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
             丁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27622100034823887。截至目前,专户余额为
       6,311.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安全应用研发中心与攻防实验室建设项目或甲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的其他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
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士锋、郑旭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二)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思普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
构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思普崚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
    丁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44256400035378196。截至目前,专户余额为
7,663.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安全可视化与态势感知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或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的其他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
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士锋、郑旭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