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10-27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但晨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公司对但晨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
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但晨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 亿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实际经营
的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因此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必要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1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审议,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 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华康(签字):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艳超(签字):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学楠(签字):______________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