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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龙激光:德龙激光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07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
公司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九十五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1 名职工代表和 2 名股东代表组成,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审议。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
案的,监事会应对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十)对有关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发
表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电话、视频、
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未达到”、 “以外”、
“低于”、“超过”、“不足”、“以内”、“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