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德龙激光: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8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202206-3号
致: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德
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
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苏州德
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
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
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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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2年6月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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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苏
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下午14:00在中
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98号德
龙激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ZHAO YUXING(赵裕兴)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
com)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
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2022
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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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37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29.3832 %。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03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3827 %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5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25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101 %。
经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
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
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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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66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中小投资者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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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66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中小投资者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66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中小投资者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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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66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中小投资者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二)累积投票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
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以累积投票方式对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进
行了投票选举。同意补选朱巧明、李诗鸿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乘以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数之
积,以拟补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为限。
9.01 补选朱巧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3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66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中小投资者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
9.02 补选李诗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3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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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9983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66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中小投资者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股
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
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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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潘文军、徐朝华、蒋力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公司提交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就2021年出席董
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进行了书面报告,蒋力先生作为独立董事代表进行了年度工作述
职。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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