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德龙激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 / 12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业
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2 / 12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
出席说明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3 / 12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4 / 12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
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
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
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5 / 12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
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应根据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详见附件 1)向
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
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
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
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二十四条 特定对象通过现场方式进行采访或调研的,应当按照公司要求
填写并签署《现场接待备查登记表》(详见附件 2)及《承诺书》(详见附件 3)。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
6 / 12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 4),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在两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证券部通过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
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e 互动”)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
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
或者调研过程。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后应知会公司,但公司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专业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
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 e 互动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查看 e 互动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
时处理 e 互动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 e 互动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
7 / 12
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 e 互动的“热推问答”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在 e 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 e 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 e 互动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
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等;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
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
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8 / 12
附件 1: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 预约方式
1、 您 可 通 过 拨 打 电 话 : 0512-65079108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
ir@delphilaser.com 与公司证券部联系进行预约;
2、 预约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3、 预约时请提供名片等身份证明材料,或通过公司邮箱发送预约邮件。
二、 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
相关身份资料。同时请您在采访或调研开始前填写并签署附件 3:《现场接待备
查登记表》及附件 4:《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四、其他
如您需要其他采访或调研相关协助,您可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9 / 12
附件 2: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备查登记表
来访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接待 是( )否( )
来访人数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姓名、职务及身
份证件号码
(可附清单)
1、投资者( ) 2、证券研究机构( )
来访人类型
3、媒体 ( ) 4、其他 ( )
接待时间和地点
接待人员及职务
接待安排及交流提纲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10 / 12
附件 3:
承诺书
致: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若本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知、非属公司主
动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绝不泄露且不利用该等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且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该等重大信息;
(三)本人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基于本人(本单位)实
际获知的资料而自行做出的谨慎判断,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四)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后两个
工作日内告知贵公司,贵公司无需对相关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或专业性负责;
(五)本人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贵公司
的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六)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
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于签署日当日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11 / 12
附件 4: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投【】-【】
□ 特定对象调研 □ 分析师会议
□ 媒体采访 □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 新闻发布会 □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 现场参观
□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附件清单(如有) 无
日期
12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