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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灿勤科技: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12-07  

                        证券代码:688182           证券简称:灿勤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5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

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3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0,000.00 万股。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

[2021]D-0052 号)。经审验,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 30,00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30,000.00 万股变

更为 40,000.00 万股。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科创


                                      1
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39 号)同意,公司股

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述内容的变更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公司住所变更情况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门(楼)牌地址号码编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

司原地址由“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 19 号”变更为“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路 266 号”。

公司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同时变更。




    四、《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华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经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      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
币普通股【】股,股票于【】年【】月【】      00.00 万股,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第五条 公司住所: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 19      第五条 公司住所: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路 266
号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0.00 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均为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2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控制 删除,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
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或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
务。公司与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
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以下统称“资产”)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
求清偿期限等。
(二)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3
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节等。
(三)董事长接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
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
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
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
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
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并按规定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
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履行
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若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
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
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之内。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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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重大交易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    关联交易事项;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保情形。                                     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对于董事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露前述担保。                                 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5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对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召开当日。                               开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见表
和参见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见及理由。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下午 3:00。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票权。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行期满未逾 5 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3 年;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日起未逾 3 年;                          (六)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的;
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次以上通报批评;
他内容。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董事,期限未满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前款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
                                         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相应职务
                                         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
                                         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
                                         的相关决议需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中
                                         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7
                                           前款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案;                                     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8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审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者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项的类型 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 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露的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之日起生效施行。
起生效施行。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上述决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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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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