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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灿勤科技: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30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
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具体应当披露的事项依照《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
规定进行确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有误导性陈
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
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有关规
定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
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公司应当在公司网
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
的问题,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
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公司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
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充
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
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
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的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披露业绩
快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披
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
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作为备案文件应
加盖董事会章及监事会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
或弃权理由。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
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交易。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节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证券市场惯例或者公司董事会合理判
断,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
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六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六十二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该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相关负责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相关负责部门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信息事件发生后,报告义务
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
义务人;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
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证券部,证券部拟定披露文稿,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对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后,
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由证券部将披露的情况及文稿以内
部通报形式发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经理、部门负
责人等;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如下:
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审核后,由证券部负责办理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事宜;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宣传信息提供义务人
将拟提供文稿及说明提交证券部后,证券部征求信息涉及单位、部门及分管高管
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然后提交董事长签发。媒体披露后,应
视情况通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并存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
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
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控制权变动;

    2、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3、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4、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5、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其他可能对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
责人为各自部门、各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各自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各自部门、各自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信息: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七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
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
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三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八十四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
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
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
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
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
提供)。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九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十一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