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新制药: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0-11-09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 Synermore Company Limited、曹一孚等 6 名交易对方购买重组后兴盟
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盟苏州”)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做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