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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正生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2022-08-0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作为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海正
生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及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
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
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指引》”)、《注
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
具本专项核查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
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
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以
下简称“《核查报告》”),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1名,为中信建投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一)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111MA0193JP0G
码
注册资本          6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年11月27日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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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
                  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
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截
至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合计                                 100.00%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4.61%,
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
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数
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
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而中信建投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因此,中信建投投资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战略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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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保
荐机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保荐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投资用于
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
报告,中信建投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浙江海正
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
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六)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获得本次配
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2、本公司承
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
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3、承诺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本公司不通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中信建投投资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
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安排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5,066.951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初始战
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53.347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参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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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承销指引》,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即初始跟投股数为 253.3475 万股。根据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关于认购股
票数量和认购金额的承诺函》,中信建投投资承诺将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
的最终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
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
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中信建投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
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
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三)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四)战略配售协议

    经主承销商查验,发行人已与中信建投投资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本次
发行中,中信建投投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
行。

       三、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根据《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
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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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的经济补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人上
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
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主承销商核查,
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
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承销指引》的相关
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中信
建投投资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其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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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魏尚骅               张兴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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