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生材: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2-10-28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公司章程》和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流程,规
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获悉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1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有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的披露暂缓与披
露的具体事务。证券部应妥善归档保管有关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事项和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
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2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