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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14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试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证监会、财
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
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
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
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管理,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
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并审阅评价工作组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经营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协调内部控制评价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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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必须关注以下业务风险:
    1、 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影
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2、 受内部控制评价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导致不
恰当的判断。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
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
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
文化、社会责任等各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为依据,
结合公司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
要求,结合公司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设定、
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
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
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
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
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
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
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内部
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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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公司内控自我评价应当以日常监督(自查)、专项监督审计、年度综合自
我评价三种方式分别展开。年度综合自我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
工作组、实施现场检查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程序开展
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年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评价人员
组成及评价工作时间表,经公司总经理确认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批准的《内控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具体实施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内部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不能对本部门的
内部运行工作进行评价。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根据《内控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评价
准备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评价工作组根据《内控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开展内控评价,
通过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
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
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及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进行评价质量交叉复核,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
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审
计部。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在内部控制评价中,应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类分析。内部控制缺
陷一般可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1、 设计缺陷: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标准,或者现有控制标准设计不
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2、 运行缺陷:标准设计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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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或意图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
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
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2、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内部控制缺
陷的重要性及其影响程度。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
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
的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取决于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实
现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被评估的整体控制目标的不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变化,
适当调整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但必须报董事会批准,并对外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
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报送公司总经理、审计
委员会,重大缺陷需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并最终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的要求,组织整改并向审计委员会及时通报整改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已经造成损失或
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进行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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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
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4、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5、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6、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7、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8、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
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
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
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审计
部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国资相关规定、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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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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