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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科立: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2022-07-28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




    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创智路 2 号瑞泰大厦 3 层
   电话:025-58993266 传真:025-58993268 邮编:210019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


                                                         德恒 18F20210010-3 号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指派印凤梅律
师、陈文律师对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德
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过程
进行见证,并获授权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上证发[2021]7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2021 年修订)》(上证发[2021]77 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注册
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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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 年 5 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6 月,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
市的审核

     2022 年 3 月 9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1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会审议同意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2022 年 6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1 号),同意发
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四)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聘请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经本所律师核查,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备
保荐、承销资格。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经上交所、中国证监
会审核通过。

     2. 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具备保荐、承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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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本次参与发行人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仅为以下一方: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
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发行人已与
证裕投资签署《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证裕投资配售协议》”)。本次
参与发行人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裕投资

     1. 基本情况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4T3M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温治

          住所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 3255 号 1106 室

        营业期限             2018 年 2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证裕投资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本所律师登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验,证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涉及产品募
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证裕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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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
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证裕投资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国泰君安存在关联关系,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证裕投资系国泰君安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持有其 100%的股权,国
泰君安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4.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投资
作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自 2018 年
起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证裕投资的合
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君安统一体系。

     5.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裕投资签署的《关于
参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
略配售承诺函》(以下简称“《证裕投资承诺函》”),相关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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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证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出具相关承
诺,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
案如下:

     1.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证裕投
资,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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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参与规模

     根据《承销指引》,证裕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
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
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证裕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121.60 万股,并确保
T-3 日足额缴款。因证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有权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证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 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
数量。

     4. 限售期限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 参与配售的资金来源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经核查证裕投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证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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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仅为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
售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证裕投资出具的说明、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及《战略配售方
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将按照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符合《承销指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

     根据《承销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投
资作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
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经核查,本次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21.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比例为 5%,符合《实施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
者应不超过 10 名。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的子公司证裕投资
跟投,共计 1 名投资者参与,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自 2018
年起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证裕投资
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君安统一体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
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裕投资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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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主承销商
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证裕投资出具的《证裕投资承诺函》、发行人与证裕
投资及主承销商签署的《证裕投资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向证裕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禁止情形:

     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
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 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
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

     6.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证裕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证裕投
资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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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德堂




                                              经办律师:

                                                                  印凤梅




                                              经办律师:

                                                                  陈     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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