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德科立 股票代码:688205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Wuxi Taclink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无锡市新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2 年 8 月 8 日 特别提示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立”、“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 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16 个月、14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97,28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22,360,408 股, 2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9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48.51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7.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3.0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37.3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4.0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7.69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 2021 年扣非 2021 年扣非 T-3 日股票 盈率 市盈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元 收盘价 (扣非前) (扣非后) /股) /股) (元/股) (倍) (倍) 002281 光迅科技 0.8111 0.6719 17.60 21.70 26.19 300308 中际旭创 1.0967 0.9101 33.62 30.66 36.94 300502 新易盛 1.3054 1.1786 24.64 18.88 20.91 均值 - - - 23.74 28.0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T-3 日)。 注 1: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 (2022 年 7 月 26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48.51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3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4.02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 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 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提醒 投资者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 的内容。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大客户依赖风险 目前,公司核心产品主要应用于光通信领域,该领域大部分市场份额由华为、 爱立信、中兴通讯、诺基亚和思科占据,因此公司所处行业的公司均面临客户集 中度较高的情况。按照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的口径,报告期内, 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27,186.09 万元、47,418.24 万元和 46,251.58 万元,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17%、71.34%和 63.26%,客户集中 度较高;其中,公司向中兴通讯销售收入分别为 21,537.97 万元、36,520.75 万元 和 31,796.24 万元,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5.59%、54.94%和 43.49%, 公司对中兴通讯具有一定依赖性。鉴于光通信领域的现有市场格局,在未来一段 时间内,公司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和一定的大客户依赖的风险。如 果公司未来与该等客户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无法有效开拓其他客户或现 有客户需求受国家相关行业政策变化影响大幅下降,则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和一定 4 的大客户依赖性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所处的光电子器件行业会受到下游的 5G 市场以及终端消费市场需求变 动的影响而呈现一定程度的周期波动。近年来,全球 5G 市场的需求持续增长, 特别是中国 5G 产业在政府和资本的推动下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根据 ICC 预 测,我国 4G 网络建设周期约 6-7 年,在每年投资强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完成 5G 网络总投资进程大约需要 8 至 10 年。如果未来下游 5G 市场的终端需求大幅 减弱,技术应用不及预期导致行业景气度下降,公司无法持续取得订单,营业收 入不能保持持续增长甚至出现下滑,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 影响。 (三)市场空间受到挤压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聚焦电信市场领域,光迅科技、中际旭创和新易盛等行业头 部企业均横跨电信和数通两大领域。由于数通领域光收发模块市场规模远高于电 信领域,因此光迅科技、中际旭创和新易盛等公司业务规模显著高于发行人,且 上述公司目前均已经通过或计划通过募集资金继续扩张产能。随着同行业可比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达产,其产能和收入规模将继续提升,在光电子器件 领域的规模成本优势将进一步扩大,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份额向头部企业集 中的趋势愈发明显。随着行业龙头不断拓展市场,会使公司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 竞争,公司向数通领域拓展的难度加大,若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制定并实施业务 发展规划,则可能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不利地位,市场空间将受到挤压,进而 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四)核心原材料依赖境外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金额分别为 15,921.70 万元、27,136.43 万元和 20,989.72 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5.55%、50.50%和 48.70%。公司 注重原材料采购方式的多元化和多渠道,但光芯片、泵浦激光器、集成电路等核 心原材料对境外供应商仍存在一定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光芯片主要向 Lumentum、Neo 和 SiFotonics 等境外厂商 采购。目前,对于 25G 及以下速率的光芯片,国内部分厂家已经具备了批量生产 5 能力,但是 25G 以上速率的高端光芯片,市场仍主要由海外厂商占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泵浦激光器主要向境外厂商 II-VI 及 Lumentum 进行采购。 泵浦激光器经历了 20 余年的发展,属于较为成熟的产品,市场主要被 II-VI、 Lumentum、古河和安立等海外厂商占据,其均拥有多年生产研发经验,生产成 本低,质量稳定,供应较为充足。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集成电路以通用芯片为主,主要向境外供应商进行采购, 包括 Inphi、MACOM、Semtech、ADI 和 TI 等,均为业内知名度较高的芯片公 司,公司与上述主流供应商合作紧密,合作历史较长。通用集成电路技术壁垒较 低,市场竞争充分,但海外厂商在高端集成电路领域基本处于垄断地位。 由于国际政治局势、全球贸易摩擦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公司核心原材料 境外采购可能会出现延迟交货、限制供应或提高价格的情况。如果公司未来不能 及时获取足够的原材料供应,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五)不具备光芯片制造能力的风险 光芯片是实现光通信系统中电信号和光信号之间相互转换的半导体器件,是 光收发模块产业链前端核心原材料,光芯片的带宽较大程度上决定了光收发模块 向高速率演进的速度。发行人暂不具备光芯片制造能力,目前 25G 及以上速率 的光芯片主要向 Lumentum、Neo 和 SiFotonics 等国外厂商采购,25G 以下速率 的光芯片主要向中科光芯、陕西源杰及武汉敏芯等国内厂商采购。发行人同行业 光迅科技、华工科技等公司具备光芯片制造能力,其主要生产 25G 及以下速率 的光芯片。同行业公司在设计和生产 25G 及以下速率的光芯片方面的积累,可 能会为其向更高速率光芯片领域进军提供良好的基础,进而形成一定的先发优势, 未来可能会对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六)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光电子器件产业发展日新月异,近年来市场新需求和行业新标准不断涌现, 持续的研发投入、技术路线升级迭代和新产品开发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 光收发模块方面,公司主要聚焦于电信领域,报告期内成功开发了 100G 80km、200G 40km、400G 10km 等高速率长距离光收发模块产品。若未来 400G 以上高速率光收发模块广泛应用于电信领域,发行人技术开发不及预期,未能及 6 时推出相应产品,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光放大器方面,公司产品已覆盖包括 O 波段、C 波段、扩展 C 波段、L 波 段、扩展 L 波段和 C+L 波段等在内的全部可用带宽,若未来行业内出现可替代 现有光放大技术方案的颠覆性技术,而公司未能及时掌握,将面临市场份额大幅 下降的风险。 光传输子系统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已推出传输距离 450km 以上的超长距传 输子系统、三合一集成式数据链路采集子系统、20~40km 5G 前传子系统等各类 光传输子系统产品,若未来不能及时把握行业技术趋势及应用需求,将可能丧失 现有竞争优势。 (七)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1.00%、34.35%及 34.37%,较高的 毛利率水平有助于公司保持优秀的服务水平与研发能力。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通 信干线传输、5G 前传、5G 中回传、数据链路采集、数据中心互联、特高压通信 保护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领域,目前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为光迅科技、中际旭创 和新易盛,报告期内可比公司类似产品的平均毛利率分别为 29.64%、30.35%和 29.00%。如果未来细分市场格局发生变化,市场竞争加剧,亦或公司不能继续保 持良好核心技术优势、持续创新能力、成本管控水平等,公司将会面临毛利率下 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八)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根据客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和销售规模,给予客户一定的货款结算周期。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446.52 万元、13,401.28 万元及 15,737.82 万元,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 14,035.19 万元、18,885.68 万元及 20,309.83 万元,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4.41%、 46.21%及 46.19%。 公司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较大。未来随着公司经营 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余额将随之增长。如果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 突然出现恶化,将会给公司带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九)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且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风险 7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187.89 万元、- 17,499.41 万元及-2,211.3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4,665.49 万元、14,233.09 万元和 12,644.41 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且与净利润差异较 大。 上述情形主要受发行人经营模式、筹资形式和客户货款支付方式等因素的综 合影响。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回款为主,公司为满足日常生 产经营需要将票据贴现获取资金,上述现金流入计入了“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若调整票据贴现影响后,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37.84 万元、 -1,696.01 万元和 3,666.81 万元。公司自 2019 年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生产规模持 续扩大,存货备货及应收款项同步增长,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负。 如果未来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公司 营运资金将面临一定压力,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全球产业格局深度调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技术保护倾向有所抬 头。2018 年 6 月以来,美国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并限制高端芯 片等原材料向中国的出口,使得国内光器件行业总体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出口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2,441.78 万元、15,182.14 万 元和 19,981.3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32.16%、22.88%和 27.43%, 销售区域覆盖日韩、北美、印度、欧洲等地。进口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 金额占总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5.55%、50.50%和 48.70%,公司的主要供应商 如 II-VI、Photonteck、Lumentum 等均为境外厂商。如果未来全球贸易摩擦进一 步加剧,相关国家采取增加关税或扩大加税清单等限制进出口的国际贸易政策, 公司境外客户可能会减少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者承担相应关税等措施,境 外供应商可能会被限制或被禁止向公司供货,从而对公司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 等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8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6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2〕1231 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219 号”批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9,728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236.0408 万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8 月 9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德科立”,证券代码为“688205”。 二、公司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22 年 8 月 9 日 (四)股票简称:德科立 (五)股票扩位简称:德科立光电子 (六)股票代码:688205 (七)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97,280,000 股 10 (八)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4,32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22,360,408 股 (十)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74,919,592 股 (十一)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972,800 股。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国泰君 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 锁定的承诺”。 (十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 承诺”。 (十四)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所持的 972,800 股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 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 2,400 个账户, 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40 个。根据摇号结果, 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 量为 986,792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1%,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总量的 4.23%,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4.06%。 (十五)股票登记机构 1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47.19 亿元。2020 年和 2021 年, 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508.53 万元和 10,721.02 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 24,229.55 万元。2021 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73,109.73 万元。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中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 1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Taclink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296.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桂桑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 年 01 月 3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13 日 公司住所 无锡市新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 邮政编码 214028 联系电话 0510-85347006 传真 0510-85347055 公司网址 www.taclink.com 电子邮箱 info@taclink.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张劭 (董事会秘书) 光电子产品、光纤放大器、光模块、子系统、光器 件、高速光电收发芯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制 造、销售;通讯、数据中心系统集成及工程承包, 并提供测试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经营范围 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光收发模块、光放大器、光传输子系统的研发、生 主营业务 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施行的《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主营业 所属行业 务属于 C 制造业大类下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泰可领科持有公司股份 24,741,405 股,持股比例 为 33.91%,为公司控股股东。泰可领科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无锡泰可领科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桂桑 注册资本 15,174.8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日期 2019 年 02 月 14 日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 主要生产经营地 无锡市新吴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 行业性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主营业务的关系 2021.12.31/ 项目 2021 年度 总资产 15,727.38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 数据 净资产 15,727.38 (单位:万元) 净利润 536.04 以上财务数据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审计情况 合伙)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桂桑、渠建平、张劭。桂桑 直接持有公司 703,991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0.96%;渠建平直接 持有公司 530,0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0.73%;张劭直接持有公 司 530,0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0.73%;桂桑、渠建平、张劭通 过泰可领科间接控制公司 24,741,405 股股份表决权,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3.91%。本次发行前,桂桑、渠建平、张劭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 司 36.33%的表决权。该三人基本情况如下: 桂桑,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 同济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江苏省产业教授,“太湖人才计划”创业领军人才 团队带头人。1990 年 9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桐城市众兴机械有限公司(原国营桐 城滤清器厂)工程师、部门经理、副总经理;2001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发行 人工程师、国内市场部销售总监、子系统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5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渠建平,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机械电子专业,江苏省科技企业家。2001 年 3 月至 2011 年 12 月历任中兴通讯康讯开发部、质量部、采购部管理干部;2012 年 1 月至 2014 14 年 10 月任发行人副总经理;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张劭,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高级会计师。1996 年 9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 广西中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1998 年 8 月至 2007 年 5 月历任 TCL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多媒体事业本部全球运营中心会计、财务经理、副首席财务官;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无锡夏普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 年 10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无锡华兆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9 年 5 月 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泰可领科持有公司 25.43%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桂 桑、渠建平、张劭直接持有发行人 1.81%的股权,并通过泰可领科间接控制公司 25.43%的股权。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 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所有董事均通过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1 桂桑 董事长 2020.11.01-2023.10.31 泰可领科 15 2 渠建平 董事、总经理 2020.11.01-2023.10.31 泰可领科 董事、副总经理、 3 张劭 财务总监、董事会 2020.11.01-2023.10.31 泰可领科 秘书 4 秦舒 董事 2021.03.25-2023.10.31 钱明颖 5 李力 独立董事 2021.08.05-2023.10.31 董事会 6 朱晋伟 独立董事 2020.11.01-2023.10.31 董事会 7 吴忠生 独立董事 2020.11.01-2023.10.31 董事会 (二)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监事, 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发行人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1 陈英 监事会主席 2020.11.01-2023.10.31 泰可领科 2 杨楠 监事 2020.11.01-2023.10.31 财通创新 3 王纹 监事 2020.11.01-2023.10.31 职工代表大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4 名,任期 3 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1 渠建平 总经理 2020.11.01-2023.10.31 2 张劭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20.11.01-2023.10.31 3 李现勤 副总经理 2020.11.01-2023.10.31 4 周建华 副总经理 2020.11.01-2023.10.31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桂桑、李现勤和周建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公司所任职务 1 桂桑 董事长、子系统事业部总经理 2 李现勤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光放大器事业部总经理 3 周建华 副总经理、光收发模块事业部总经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 情况 16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姓名 公司职务/亲属关系 直接持股数量 直接持股比例 桂桑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703,991 0.96% 渠建平 董事、总经理 530,000 0.73%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张劭 530,000 0.73% 董事会秘书 周建华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599,161 0.82%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在持股平 自上市之 序 职务/近亲 间接持股 间接持有公 间接持股 姓名 台持股比 日起限售 号 属关系 平台 司股权比例 数量 例 期限 董事长、 1 桂桑 核心技术 泰可领科 63.02% 21.37% 15,592,108 36 个月 人员 渠建 董事、总 2 泰可领科 23.35% 7.92% 5,776,079 36 个月 平 经理 董事、副 总经理、 3 张劭 财 务 总 泰可领科 13.63% 4.62% 3,373,218 36 个月 监、董事 会秘书 监事会主 德福管理 3.20% 4 陈英 0.13% 94,991 12 个月 席 德耀管理 1.87% 5 王纹 监事 德朗管理 1.22% 0.03% 19,305 12 个月 副 总 经 德福管理 14.21% 李现 6 理、核心 1.41% 1,028,329 12 个月 勤 德耀管理 57.20% 技术人员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投资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公司股 本总额;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数量/公司股本总额。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17 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无质押或冻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公司债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德博管理、德福管理、德菁 管理、德朗管理和德耀管理,合计持有发行人 1,095.5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本的 15.02%,占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11.26%。 (一)德博管理 德博管理持有发行人 375.5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 5.15%,占首次 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3.86%,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无锡市德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 年 07 月 12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07 月 12 日至 2036 年 07 月 11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丁建洲 出资总额 942.39 万元 企业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德博管理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1 丁建洲 普通合伙人 22.71 2 王雪峰 有限合伙人 26.11 3 黄庆 有限合伙人 6.01 18 4 吴晟 有限合伙人 5.10 5 陈硕 有限合伙人 3.82 6 陈晓鹏 有限合伙人 3.69 7 张龙 有限合伙人 3.40 8 熊亚希 有限合伙人 3.35 9 王光辉 有限合伙人 3.30 10 翟双喜 有限合伙人 2.53 11 于扬 有限合伙人 1.99 12 张润泽 有限合伙人 1.91 13 张绍友 有限合伙人 1.91 14 彭小勇 有限合伙人 1.31 15 孙磊 有限合伙人 1.27 16 薛益军 有限合伙人 1.27 17 王红芹 有限合伙人 1.27 18 周军腾 有限合伙人 1.06 19 陶峰 有限合伙人 1.06 20 廖亚林 有限合伙人 1.03 21 姚贵清 有限合伙人 0.98 22 彭琛 有限合伙人 0.98 23 彭志益 有限合伙人 0.98 24 田鲁川 有限合伙人 0.62 25 刘黛 有限合伙人 0.53 26 王飞 有限合伙人 0.42 27 陈云 有限合伙人 0.42 28 喻亮 有限合伙人 0.41 29 仇晨寅 有限合伙人 0.32 30 陈克斌 有限合伙人 0.21 合计 - 100.00 (二)德福管理 德福管理持有发行人 224.5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 3.08%,占首次 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2.31%,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无锡市德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 成立日期 2016 年 07 月 12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07 月 12 日至 2036 年 07 月 11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袁渊 出资总额 563.00 万元 企业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德福管理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1 袁渊 普通合伙人 17.77 2 徐莅 有限合伙人 15.71 3 朱明蔚 有限合伙人 15.28 4 金云峰 有限合伙人 14.21 5 李现勤 有限合伙人 14.21 6 臧安慰 有限合伙人 3.55 7 陈英 有限合伙人 3.20 8 吴松桂 有限合伙人 2.66 9 李略 有限合伙人 2.66 10 蔡子心 有限合伙人 2.13 11 高振宇 有限合伙人 2.13 12 韩明杰 有限合伙人 1.78 13 陈金龙 有限合伙人 1.07 14 侯建华 有限合伙人 1.07 15 陈炜 有限合伙人 0.76 16 王雷 有限合伙人 0.75 17 许建中 有限合伙人 0.71 18 万广勇 有限合伙人 0.36 合计 - 100.00 (三)德菁管理 德菁管理持有发行人 213.0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 2.92%,占首次 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2.19%,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无锡市德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12 月 12 日至 2037 年 12 月 12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庆 出资总额 530.00 万元 企业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德菁管理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1 黄庆 普通合伙人 12.80 2 吴晟 有限合伙人 12.36 3 陈晓鹏 有限合伙人 10.86 4 陈硕 有限合伙人 10.63 5 张龙 有限合伙人 9.73 6 熊亚希 有限合伙人 9.64 7 王光辉 有限合伙人 8.28 8 张绍友 有限合伙人 5.32 9 张润泽 有限合伙人 5.32 10 于扬 有限合伙人 5.24 11 彭小勇 有限合伙人 2.78 12 彭琛 有限合伙人 2.35 13 姚贵清 有限合伙人 2.35 14 彭志益 有限合伙人 2.35 合计 - 100.00 (四)德朗管理 德朗管理持有发行人 158.5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 2.17%,占首次 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1.63%,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无锡市德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 年 07 月 12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07 月 12 日至 2036 年 07 月 11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雪峰 出资总额 821.00 万元 21 企业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德朗管理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1 王雪峰 普通合伙人 6.46 2 高振宇 有限合伙人 26.82 3 金云峰 有限合伙人 23.75 4 包颖 有限合伙人 11.51 5 李略 有限合伙人 6.09 6 周军腾 有限合伙人 6.09 7 刘罡 有限合伙人 5.76 8 王红芹 有限合伙人 2.44 9 范志锋 有限合伙人 1.22 10 谢觉辉 有限合伙人 1.22 11 黄洪淼 有限合伙人 1.22 12 王纹 有限合伙人 1.22 13 陆芸 有限合伙人 1.22 14 薛益军 有限合伙人 1.22 15 孙磊 有限合伙人 0.97 16 韩明杰 有限合伙人 0.61 17 曹海燕 有限合伙人 0.49 18 段艳梅 有限合伙人 0.37 19 陈云 有限合伙人 0.24 20 陈克斌 有限合伙人 0.24 21 仇晨寅 有限合伙人 0.24 22 徐海艳 有限合伙人 0.12 23 顾斌 有限合伙人 0.12 24 许红 有限合伙人 0.12 25 董洋洋 有限合伙人 0.12 26 李艳丽 有限合伙人 0.12 合计 - 100.00 22 (五)德耀管理 德耀管理持有发行人 124.0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 1.70%,占首次 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1.27%,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无锡市德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 年 07 月 12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07 月 12 日至 2036 年 07 月 11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敏 出资总额 641.00 万元 企业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德耀管理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1 李敏 普通合伙人 15.73 2 李现勤 有限合伙人 57.20 3 吴松桂 有限合伙人 7.80 4 侯建华 有限合伙人 4.68 5 陈金龙 有限合伙人 4.68 6 陈英 有限合伙人 1.87 7 周政 有限合伙人 1.56 8 刘键 有限合伙人 1.56 9 蒋文平 有限合伙人 1.25 10 陈炜 有限合伙人 0.94 11 王雷 有限合伙人 0.78 12 臧安慰 有限合伙人 0.78 13 姚卫国 有限合伙人 0.78 14 朱益平 有限合伙人 0.16 15 许建中 有限合伙人 0.16 16 莫凤惠 有限合伙人 0.08 合计 - 100.00 (六)员工持股平台限售期安排 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德博管理、德福管理、德菁管理、德朗管理和德耀管理出 23 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员工持股平 台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 向等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7,296.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432.00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自上市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之日起)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泰可领科 24,741,405 33.91% 24,741,405 25.43% 36 个月 钱明颖 10,870,740 14.90% 10,870,740 11.17% 36 个月 德多泰投资 5,478,570 7.51% 5,478,570 5.63% 12 个月 兰忆超 4,218,499 5.78% 4,218,499 4.34% 36 个月 财通创新 3,863,094 5.29% 3,863,094 3.97% 12 个月 德博管理 3,755,000 5.15% 3,755,000 3.86% 12 个月 红土湛卢 3,107,910 4.26% 3,107,910 3.19% 16 个月 沈良 2,603,725 3.57% 2,603,725 2.68% 36 个月 凯辉投资 2,395,119 3.28% 2,395,119 2.46% 12 个月 德福管理 2,245,000 3.08% 2,245,000 2.31% 12 个月 德菁管理 2,130,000 2.92% 2,130,000 2.19% 12 个月 德朗管理 1,585,000 2.17% 1,585,000 1.63% 12 个月 德耀管理 1,240,000 1.70% 1,240,000 1.27% 12 个月 24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自上市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之日起) 联通中金 820,866 1.13% 820,866 0.84% 16 个月 桂桑 703,991 0.96% 703,991 0.72% 36 个月 王妮 672,178 0.92% 672,178 0.69% 12 个月 周建华 599,161 0.82% 599,161 0.62% 14 个月 渠建平 530,000 0.73% 530,000 0.54% 36 个月 张劭 530,000 0.73% 530,000 0.54% 36 个月 深创投(CS) 422,670 0.58% 422,670 0.43% 16 个月 王飞 292,548 0.40% 292,548 0.30% 14 个月 王志刚 154,524 0.21% 154,524 0.16% 12 个月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 - - 972,800 1.00% 24 个月 公司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986,792 1.01% 6 个月 小计 72,960,000 100.00% 74,919,592 77.01%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22,360,408 22.99% - 小计 - - 22,360,408 22.99% - 合计 72,960,000 100.00% 97,280,0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号 (股) (自上市之日起) 无锡泰可领科实业投资合伙 1 24,741,405 25.43% 3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2 钱明颖 10,870,740 11.17% 36 个月 平潭德多泰投资合伙企业 3 5,478,570 5.63% 12 个月 (有限合伙) 4 兰忆超 4,218,499 4.34% 36 个月 5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863,094 3.97% 12 个月 无锡市德博企业管理合伙企 6 3,755,000 3.86%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珠海市红土湛卢股权投资 3,107,910 3.19% 16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 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号 (股) (自上市之日起) 8 沈良 2,603,725 2.68% 36 个月 湖北凯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9 公司-苏州凯辉成长投资基 2,395,119 2.46% 12 个月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市德福企业管理合伙企 10 2,245,000 2.31%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合计 63,279,062 65.05%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的情况 1、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新股配售经 限售期限 初始认购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不含 投资者名称 纪佣金 (自上市 数(万股) (万股) 佣金)(元) (元) 之日起) 国泰君安证裕 121.60 97.28 47,190,528.00 - 24 个月 投资有限公司 2、配售规模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 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 股份数量为 97.28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0%,跟投金额为 47,190,528.00 元。 3、限售期限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432.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8.51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44.02 倍(每股收益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69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0 元(按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8.06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17,976.32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公 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出具了苏公 W[2022]B086 号《验资报告》。该验 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截至 2022 年 8 月 4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32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79,763,200.00 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85,409,219.18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094,353,980.82 元(大写:壹拾亿玖 仟肆佰叁拾伍万叁仟玖佰捌拾元捌角贰分)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4,320,00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1,070,033,980.82 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8,540.92 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 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27 序号 费用项目 不含税金额 1 承销费用 6,922.74 2 保荐费用 94.34 3 会计师费用 762.26 4 律师费用 292.45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9.25 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9.88 合计 8,540.92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09,435.40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3,288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四、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 2,432.00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 97.28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4.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408.12 万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408.12 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926.6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59492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902.1789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4.4211 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4.4211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1.00%。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 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 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公证天业会计师出具了“苏 公 W[2022]A23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 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苏公 W[2022]E1402 号)。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及《审阅报 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 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 1-6 月业绩预告信息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及在手订单,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2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42,000.00-45,000.00 38,303.26 9.65%-17.4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800.00-7,200.00 6,730.40 1.03%-6.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6,650.00-7,100.00 6,459.59 2.95%-9.91%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00.00-6,700.00 -3,029.80 298.03%-321.14%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22 年 1-6 月,公司预计可实现的营业收入约为 42,000.00 万元至 45,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65%至 17.48%;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为 6,800.00 万元至 7,2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至 6.98%;预计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6,650.00 万元至 7,100.00 万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95%至 9.91%;预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约为 6,000.00 万元至 6,7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98.03%至 321.14%。经营活动 29 现金流量净额得到较大改善,主要是公司重要原材料前期备货较为充足,2022 年 上半年采购规模大幅降低,经营活动现金支出较小。 上述 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或业绩承诺。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2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 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20710188000480824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408450100100223958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新区支行 84050078801700000694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7801012200118973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31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本公司未召开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周延明、薛波 联系人 周延明、薛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项目协办人 居拯 项目组成员 王胜、马经纬、王麒杰、朱昊思、张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德科立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 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 指定周延明、薛波作为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 保荐代表人。 周延明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从 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绿的谐波 IPO、味知香 IPO、卡莱 特 IPO、澳洋健康非公开发行、澳洋顺昌非公开发行、中石科技非公开发行、澳 洋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鹿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 33 财务顾问项目。 薛波先生:保荐代表人,博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从 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澳洋科技 IPO、非公开发行以及重 大资产重组、澳洋顺昌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海特高新非公开 发行、片仔癀配股、汉得信息 IPO、鹿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青山纸业非公开发 行、中石科技非公开发行、绿的谐波 IPO、味知香 IPO、普源精电 IPO、金道科 技 IPO 等项目,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 3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泰可领科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 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 35 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企业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本企业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 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桂桑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4)本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①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 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 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36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7)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减持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9)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渠建平、张劭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4)本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37 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 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减持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公司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周建华承诺 (1)本人在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与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38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作相应调整。 (4)本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①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 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 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7)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减持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 39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9)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钱明颖、兰忆超,以及钱明颖一致行动人沈良承 诺 (1)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 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减持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德多泰投资、财通创新、德博管理承诺 (1)本企业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0 (2)本企业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 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企业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本企业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 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公司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红土湛卢、联通中金、深创投、王飞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与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新增股东的股份限售有其 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1 (3)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公司其他股东凯辉投资、德福管理、德菁管理、德朗管理、德耀管理、 王妮、王志刚承诺 (1)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将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42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净利润的 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 行、承担其在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 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43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本企业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 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 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企业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 并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企业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③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 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本企业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 行、承担其在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44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 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 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 并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收盘 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 津贴总和的 15%; 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 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30%;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 承担其在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 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45 1、发行人承诺 (1)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 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 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 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 ①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②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 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③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股票 发行价+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公司履行回 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6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德科立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德科 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德科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对于本企业公开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企业将 督促德科立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 款。 (3)若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德科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德科立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 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德 科立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同时,本企业将督促德科立依法回购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 全部新股。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不可撤销地授权德科立将当年及 其后年度德科立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份亦不得 转让,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7 (2)若德科立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德科 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德科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对于本人公开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人将督促 德科立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德科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德科立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 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德科 立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同时,本人将督促德科立依法回购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 新股。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德科立将当年及其后 年度德科立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48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 31 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 措施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发行人承诺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 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 资决策程序,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 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设计更合理的 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回报。 (2)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实现持续 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并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营 49 销服务网络,不断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地位,以此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和持续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强化募集资金的使用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地运 用募集资金,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4)严格执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一直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后公司将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 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方式和股票股利发放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 分配的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利益; (2)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 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 理措施。 50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 (2)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 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 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 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1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 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 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2)如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严格遵守并执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企业将根据《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 施利润分配; (3)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企业作出的承诺 未能履行,本企业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并执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人将根据《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52 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 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 履行,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 以进行职务变更; ④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3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本企业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因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 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投资者利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54 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因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 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投资者利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 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⑤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5 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 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投资者利益。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本企业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因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 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56 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 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57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 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泰可领科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 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 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 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 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 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③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 58 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产生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 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 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 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 有利的方式。 ④本企业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 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⑤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 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 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企业予 以全额赔偿。 ⑥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及自本企 业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桂桑、渠建平、张劭均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具体内容如下: 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 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 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 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 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 的业务,也不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 59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③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 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 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 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 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 式; ④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 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⑤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 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 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 偿; ⑥本人亦将督促本人近亲属遵守上述承诺; ⑦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 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就关联交易事宜出具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 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 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 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60 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②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领取薪 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 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③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 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 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⑤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 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 本人/本企业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 位,本人/本企业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本人/本企业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 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现就股东信息披露所涉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该等情形已依法解除。除 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61 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一下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 ③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存在亲属关 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④以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4、避免资金和资产占用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其 他资产的行为。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其他资产和资源, 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 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其他资 62 产的行为。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其他资产和资源,或要 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 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对外投资的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 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其他资产的行为。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对外投资的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其他资产和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以 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人对外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 项。如相关方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 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63 (2)发行人律师世纪同仁承诺 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赔偿投资者 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公证天业承诺 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赔偿投资者 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天评估承诺 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 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 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 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64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 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5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6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