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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29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市

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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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证券交易

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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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

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和日常工作可以获取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均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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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管理。


    (五)除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履行职责外,未经公司董

事会书面批准,上述主体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自行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六)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统一由公司证券事务

部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或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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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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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没

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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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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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知情人类型 姓名/名称 知情人身份 所在单位/部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登记 亲属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备注

                                            门                          日期      名称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填表说明: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1、知情人类型为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2、知情人身份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公司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公司控股股东董监

高之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公司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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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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