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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灵深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2022-06-0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245,20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为

人民币 39.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622.3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7,009.02 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50Z0002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                    34,479.85         34,475.00
  2      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研发项目                    15,526.32         15,525.00
  3      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20,000.00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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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00,006.17            100,000.00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格灵深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格灵”)作为上述募投项目“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人工智能创新应

用研发项目”及“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

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变更前                    公司
        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
                                                    变更后                公司、北京格灵
                                                    变更前                    公司
        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研发项目
                                                    变更后                公司、北京格灵
                                                    变更前                    公司
        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变更后                公司、北京格灵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

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新增的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格灵深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 年 7 月 9 日
 注册资本                     5,0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勇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 1 号天地邻枫 1 号楼 3 层 302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格灵深瞳持股 100%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
                              开发;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产品
                              设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
 经营范围
                              (不含电动自行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安全技术防
                              范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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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四、增加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原因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多技术融合创新产品为手

段,积极响应人工智能产业的相关政策号召,致力于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更多行

业领域中的应用及普及。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研发投入,

把握物联网、大数据、机器人等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将人工智能技术与其他先

进技术深度融合,结合社会生产生活的各类应用场景,打造广泛、高效、易用、

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产品及解决方案。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更加合理地

利用公司现有的技术、人才、渠道优势,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

大化。

    五、本次新增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

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新增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北京格灵为

募投项目“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研发项目”及“营

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项及决策


                                      3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

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

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

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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