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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灵深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6-02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

市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

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本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

管理行为,包括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

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

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

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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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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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

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

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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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交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

责是: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

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

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公司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

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    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

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

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信息自愿性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遵循准确性原则,对公司经营等状况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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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

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

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

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也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应注重使用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依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网站中的各类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规章、投资者关系等专栏,方

便投资者查阅和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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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网站相关栏目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中以显著方式登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或路演活动,扩大与投资者的沟通。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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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尽量安排投资者到

公司现场参观,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条

件,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相关机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本公司有竞争

关系的公司所聘用的同一家顾问公司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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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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