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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灵深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2023-04-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245,20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

币39.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622.3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009.02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50Z0002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                    34,479.85         34,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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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2     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研发项目                          15,526.32           15,525.00
   3     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20,000.00           20,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00,006.17          100,000.00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瞳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门科技”)

作为募投项目“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研发项目”

及“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和格灵深瞳(北京)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格灵”)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变更前                公司、北京格灵
  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
                                          变更后          公司、北京格灵、瞳门科技
                                          变更前                公司、北京格灵
  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研发项目
                                          变更后          公司、北京格灵、瞳门科技
                                          变更前                公司、北京格灵
  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变更后          公司、北京格灵、瞳门科技
注: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
增加全资子公司北京格灵作为募投项目“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人工智能创新应
用研发项目”及“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

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新增的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瞳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2,142.857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勇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 5 号院 5 号楼二层 2007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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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格灵深瞳持股 100%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计算
                         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
                         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销售日用品、化妆品、电子产品、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设计、
 经营范围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

理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

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具体事项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增加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

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

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瞳门科技

作为募投项目“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研发项目”及

“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项及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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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

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

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

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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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悦                       邓   欣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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