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集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2-04-0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集芯”、“发行人”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
于 2022 年 3 月 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2〕426 号文同意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
施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
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注册制
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1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78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 78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深圳英集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 3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6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英集芯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200.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30.00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网
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2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限售期限
1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2 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 12 个月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
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2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 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要求,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
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3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2 年 4 月 6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华泰创新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210.0000 万股。因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
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 420.000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
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4,018.00 万元。
3、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63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符合《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
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82819692A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楼 7 层 701-8 至 701-11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贵金属;酒店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住
经营范围
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健身服务;游泳池;洗衣代收;打字、复印;
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旅游信息咨询;票务
代理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
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人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其 100%股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华泰创新。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
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
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
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5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承诺函以及与发行人签
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资料,华泰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
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
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
备案程序。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已就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2.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3. 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 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
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
备案等事宜。
7. 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6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 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
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
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9. 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2 月 24 日
备案日期:2022 年 3 月 2 日
备案编码:SVA781
募集资金规模:4,018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的持有比例
1 黄洪伟 董事长、总经理 350.00 8.71% 高级管理人员
2 陈鑫 董事、副总经理 430.00 10.70% 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董事会
3 徐朋 530.00 13.19% 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
4 谢护东 财务总监 350.00 8.71% 高级管理人员
7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的持有比例
5 彭峰 市场销售总监 630.00 15.68% 核心员工
6 黄翔芳 大客户专案经理 300.00 7.47% 核心员工
7 曾令宇 IC 研发部副总监 235.00 5.85% 核心员工
8 江力 模拟设计部经理 220.00 5.48% 核心员工
9 戴加良 系统研发部总监 208.00 5.18% 核心员工
10 郑文杰 数字设计部经理 200.00 4.98% 核心员工
11 黄镇华 销售总监 200.00 4.98% 核心员工
成都英集微副总经
12 张加良 195.00 4.85% 核心员工
理、系统研发总监
13 丁家平 数字设计部副经理 170.00 4.23% 核心员工
4,018.00 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家园 1 号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
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2年4月6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4、成都英集微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都英集微电子有限公司。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3)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
8
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4)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
有);
③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
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④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⑤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
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
⑥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
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⑦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
利;
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⑨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
⑩更换公司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人员;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
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发
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华泰英
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
购资金来源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
(7)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资管作为家
园 1 号管理人就家园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
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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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
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约
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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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华泰创新、华泰证券资管(为家园 1 号的管理人)已与发行人签
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2021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
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华泰创新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
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八条第(四)项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
12
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
3、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合法存续,
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第八条第(五)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华泰英集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均
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 100 万元,
成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
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
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
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3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鹏 田 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