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集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5-24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集芯”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英集芯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6 号),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2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101,76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1,026.5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0,739.50 万元,并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2,000.00 万股。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
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黄洪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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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
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规则或
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
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
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珠海英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英集”)关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27.6550%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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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
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
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
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珠海英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英芯”)关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3.7941%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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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
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
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
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成都英集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都英集
芯企管”)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1.8321%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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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
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
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
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鑫、徐朋、
谢护东、LING HUI(凌辉)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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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规则或
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
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
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上市,自 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4.23 元/股,触发前述股
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据此,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黄洪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持股平台珠海英集、珠海英
芯、成都英集芯企管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0 月 18 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鑫,高级管理人员徐朋、谢护东、
LING HUI(凌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
12 个月,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
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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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鹏 田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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