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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集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0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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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405 号




  致: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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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广东省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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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港湾一号港 9 栋 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洪伟先生
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02,999,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33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6,540,6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71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6,458,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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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的 11.061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2,150,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5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因疫情原因采取通讯方式参会)
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0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4
                                                                 法律意见书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0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149,66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0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149,66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0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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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0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0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0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149,66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0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5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6
                                                                 法律意见书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150,16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5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98,0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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