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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微至: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1-15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指

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科微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己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

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应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禁

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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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

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

他主体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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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重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9、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10、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发生重大

变化、进展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己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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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16、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7、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8、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9、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20、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2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3、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5、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0、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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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科创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

务指南》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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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査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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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包括定期

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

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

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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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

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

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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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项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

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供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

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定期公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至少 5 日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定意见,如其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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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监事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 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

审核后在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内对外发布。

    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

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与公司情况不相符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应当及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査询

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须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

关部门及子公司联系,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须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三)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或《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定

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披露。

    (四)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

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

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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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易所

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

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及处罚
    第四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员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发生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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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第八章 保密措施、文件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归

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均属于公司重要档案,依照公司有关

制度按照保存期限予以保存。

    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文件的建档、整理、借阅、

归还、完善及归档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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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刊物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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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釆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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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査和相关监管机构査询。

    第六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信息提供单位须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送交公司证券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应制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本部门,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

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六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

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证券部须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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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向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己发生或拟发生重大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泄露、报道、

传送。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关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查。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七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

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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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备案的档案管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

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指南》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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