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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微至: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2-11-15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
                               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管理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集团公司整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业务是指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场内或场外所从事的期
货、期权、远期、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
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
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
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单元。(公司及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2 基本管理原则
    1) 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
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产品方案必须与业务背景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
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2) 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3) 应当选择与本单位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和流动性
强的简单衍生产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
务。

    4) 审慎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对手,对从事场外交易或从事境外衍生品业务,
需对代理机构或交易对手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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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
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出现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
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 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现
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6) 应当建立止损机制,明确止损限额。

    7) 企业内部估值结果要及时与交易对手核对,如出现重大差异要立即查明
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建立应急机制,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
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8) 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风险管理人员与交易人员、
财务审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9)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


3 职责分工
    1) 财务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金融衍
生品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方案实施;负责公司首次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初审、上报公司审批、上报金属公司备案和审批。

    2) 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上报、跟踪、协调、反馈工作。


4 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
    1)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当经本单位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
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
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不同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具
体审批流程遵照执行公司具体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或办法,同时需符合国资
委及金属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要求,严格履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程序。

    2) 备案制:境内和境外子公司在境内、境外从事简单的货币类衍生业务,
开展前需报金属公司备案,金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再向国资委备案。

    3) 审批核准制:公司在境内从事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对手为境内,不涉
及外汇国际收支)和境内、境外子公司在境内、境外从事的复杂的、带结构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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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类衍生业务,需经金属公司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审议通过
后,经集团公司向国资委备案无异议后开展。

    4) 评议核准制:公司在境外从事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对手在境外,不包
括境内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参与境外商品衍生业务),需经金属公司审议通过后上
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审议通过后,经集团公司报国资委评议核准后方可开
展。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业务,若属首次开展,规模较大、风险较高,国资委视情
况纳入评议核准范围。


5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
    1)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
特殊情况需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对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易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
执行部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3) 财务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定期提供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4) 财务部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上报总经理。

    5) 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
事项,财务部应当在事项发生后 1 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对采取的
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6) 对于发生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
12 个月等情况,财务部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7) 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6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某些条款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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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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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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