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2-04-26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防一伪一编一码: 31000003202232305D
被审计单位名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一计一内一容: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报一告一文一号: 众会字(2022)第03589号
签字注册会计师: 朱依君
注一师一编一号: 310000032109
签字注册会计师: 章玉峰
注一师一编一号: 310000034751
事一务一所一名一称: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一务一所一电一话: 021-63525500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楼
事一务一所一地一址: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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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众会字(2022)第 03589 号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浙
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瑞晟智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瑞晟智能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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