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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晟智能: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2022-05-20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



                           法律意见书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Landing Law Offices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   邮编:200082

         电话(Tel):021-66529952     传真(Fax):021-665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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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

                             法律意见书


                                            (2022)-LANDING-SH-F-00295-2

致: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楠律师、周澍律师出席了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
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
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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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法律意见书所指相关事项指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所仅对上述相关事
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股份比例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
措施的通知》第 12 条规定,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并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
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5,下称“《会议公告》”)。《会议公告》已载明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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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会议公告》
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达 20 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0 点 00
分在宁波市奉化区天峰路 66 号 2 号楼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如期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公告》
中所载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结合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共计 3,152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5,135,00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74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108,5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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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现场出席的股东的资格,由本所律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并结合下述相关资料核查验证:(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自然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6,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636%。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360,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58%。(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
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因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的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人员出席和列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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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
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
票。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文件。

     3.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134,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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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134,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134,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134,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2,360,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8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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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袁峰、袁作琳、宁波高新区瑞泽高科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 1,025,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3%;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1,025,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1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6.《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134,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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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134,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2,360,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8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134,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2,360,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8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9.《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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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5,134,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0.《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134,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2,360,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8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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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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