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10-26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结合《浙江瑞晟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本制度项下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从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统称
“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
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
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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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投资部是重
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及日常经
营范围内的重大交易除外),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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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
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
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五)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六)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 300 万元。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条第(三)项所称的交易;
2.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
售产品或商品;
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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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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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
的: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九)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
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十)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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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9.公司所处行业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10.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
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
11.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
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
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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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四)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
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
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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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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