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做出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
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就“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就“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并自相应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
    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
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 15 号》及《解释第 16 号》的相
关规定。其他未变更或未到执行日期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 15 号》、《解释第 16
号》规定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
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议情况和专项意见
    (一)审议情况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2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认为: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
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内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告能够更
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