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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先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0-04-15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成都先导                                     股票代码:688222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 88 号 1 栋 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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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先导”、“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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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
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
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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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
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4,647,924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8.64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发行人属于“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本次
发行价格20.5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
盈率为110.77倍,高于2020年3月2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研究和
试验发展(M73)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81.21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
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主要依赖政府补贴的风险

     公司获得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多项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前述资金及经费协助
公司进一步提高了研发和创新能力,并提升了经营业绩。2017 年度、2018 年度
及 2019 年度,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1,012.27 万元、1,930.46 万元和
5,423.80 万元,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公司计入损益政府补助占当期净利润比例
分别为 42.94%和 45.10%。由于发行人未来获得新的政府补贴金额和时间具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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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确定性,若公司未来几年未能获得新的政府补贴且主营业务发展缓慢或发生
不利变化,公司净利润可能有所减少甚至亏损。

       (二) 公司海外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存在受到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超过 90%的收入均来自于海外,而来自美国地区的收入
比例均超过 80%,属于技术服务出口型企业。若中美之间贸易摩擦继续加剧,贸
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或将受到不利影响。

     当前中美贸易政策的变化对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的主要影响包括以下两个方
面:

     1、中国对部分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导致公司部分的采购成本上升

     中国自 2018 年 8 月 23 日起对美国部分进口产品加征 5%-25%关税,公司部
分仪器设备及耗材在加征关税产品目录内,主要为原产于美国的高通量测序仪等,
高通量测序仪主要用于公司建库及筛选过程中的 DNA 编码测序。根据 2020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公告,高通量测序仪进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
除清单,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关税。若中国对美国贸易政策发
生变化,扩大加征关税产品目录,或将导致发行人采购仪器设备及耗材的成本进
一步增加。

     2、中美贸易政策变化可能导致对收入的影响

     发行人属于技术服务出口型企业,目前中美贸易形势暂未对发行人来自美国
地区的收入造成负面影响,若中美之间发生贸易摩擦导致相关贸易政策发生不利
变化,或中国对技术服务出口美国的政策发生改变,或将导致发行人业务开展受
到不利的影响。若美国地区收入下降 5%,则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模拟测算主营业务毛利将分别下降 146.99 万元、509.18 万和 865.14 万元。

       (三) 公司基于 DEL 技术自主研发的新药项目存在风险

       发行人目前主要在研新药项目中,有 2 个正在临床 I 期试验阶段,其余项
目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这些项目部分涉及机制新颖、结构独特的全新分子实
体,且全部属于自主研发项目,上述项目研发进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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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所进行在研新药项目,多数都有竞争品种在研或已上市。 由于无法
准确预测相关项目与竞争品种之间可能存在的竞争优劣,也不能保证其疗效优
于现有的标准疗法,故上述新药项目的转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随着上述新药项目研发进度陆续进入临床后,相关投入将持续增加,未来
公司如项目未能及时转让,或项目进度未达预期,则存在项目前期投入无法收
回的风险。

     公司目前在研新药多为 1 类创新药,现行医药政策鼓励创新药优先纳入医
保,未来医保政策如果对创新药的支持力度降低,可能导致发行人新药项目转
让难度加大。

     (四) 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收入分别为
4,180.91 万元、10,753.94 万元和 17,292.25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56%、71.13%和 65.45%,公司的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若未来因公司主要客
户经营状况不佳或因公司无法及时满足客户需求等原因,导致公司主要客户对公
司产品的需求量降低,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进而
导致公司利润下滑。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研发策略有所变化,例如降低小分子药
物的研发布局,加大生物药的研发投入占比,或者整体降低 DEL 筛选策略的研
发费用投入,亦或者上述主要客户未能持续开发出新的可供筛选的药物靶点,而
发行人又未能持续发展新客户以降低客户集中度,则公司相关业务将发展缓慢或
面临不利局面。

     (五) 发行人实验室及办公场所均为租赁性质,上述场地装修费用较高,
存在未来可能无法续租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于 2018 年末搬迁至成都生物城,实验室及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按
照相关合同约定租赁期为 10 年,租期开始 3 年后(2021 年 11 月 30 日)将再次
商议确定价格。上述场地装修费用较高,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为 5,814.63 万元,按十年进行摊销。若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后发行人无法续租相关实验室及办公场所,可能存在导致发行人前期的
装修投入产生较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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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3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429 号文,同意成都先
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 96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成都
先导”,证券代码“688222”;其中 34,647,924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起
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4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成都先导,扩位简称:成都先导

     (四)股票代码:688222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400,68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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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40,68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4,647,92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6,032,076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925,304 股,
其中中金公司丰众 16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
管、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获配股票数量为
1,975,987 股,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
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 1,949,317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
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49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106,772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8.05%,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7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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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之(一):“预计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20.52 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680,000 股,
上市时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7,422.67 万元,营业收入为 26,419.69 万元,
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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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itGen Inc.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JIN LI(李进)

     住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 88 号 1 栋 3 层

     经营范围:为药物研发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利用其核心技术——DEL 技术提供药物早期发现阶段的研发服
务以及新药研发项目转让。

     所属行业: 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电话:028-85197385

     传真:028-83310298

     电子邮箱:info@hitgen.com

     董事会秘书:耿世伟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JIN LI(李进)直接持有发行人 22.744%的股份
表决权,并通过聚智科创间接控制发行人 10.737%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
人 33.481%的股份表决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JIN LI(李进)先生,1963 年 2 月出生,英国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
永久居留身份证号为 GBR51016302****。JIN LI(李进)先生 1988 年 7 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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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英国阿斯顿大学,获得大分子科学专业博士学位;2013 年 10 月,当选英国皇
家化学学会会士;2018 年 7 月 18 日,被英国阿斯顿大学授予荣誉科学博士学位。
JIN LI(李进)先生 1988 年 9 月至 1990 年 8 月,任英国曼切斯特大学博士后;
1990 年 10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 Protherics UK Ltd. 1计算化学主任;2001 年 4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阿斯利康化学计算与结构化学总监、全球化合物科学主任、
计算科学总监。2017 年 4 月至今,JIN LI(李进)任科辉先导董事长,2012 年 6
月至今,JIN LI(李进)就职于成都先导,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99.9%
                                                 聚智科成
                                               26.61%
                                     58.47%
                JIN LI(李进)                   聚智科创               其他股东
                         20.43%                 9.65%                 69.92%


                                                 成都先导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
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直接持有
                          董事长、总经 2019 年 3 月至
     1     JIN LI(李进)                             81,876,948 股;间接      36 个月
                              理        2022 年 3 月
                                                       持有 33,033,608 股


1
    一家注册地于英国的专注于化学和制药机械和器材的公司。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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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2019 年 3 月至
  2        陆恺          副董事长                            -                -
                                      2022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至 间接持有 7,715,947
  3       陈永存           董事                                            12 个月
                                      2022 年 3 月          股
                                     2019 年 3 月至
  4        王霖            董事                     间接持有 369,606 股    12 个月
                                      2022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至
  5       李建国           董事                              -                -
                                      2022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至
  6       任明非           董事                              -                -
                                      2022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至
  7       魏于全         独立董事                            -                -
                                      2022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至
  8       余海宗         独立董事                            -                -
                                      2022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至
  9       刘泽武         独立董事                            -                -
                                      2022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至
 10       朱艳飞        监事会主席                           -                -
                                      2022 年 3 月
                                                                        12 个月、36 个月
                                                                        (于发行人发行
                                                                        上市申报前六个
                                                                          月通过控股股
                      职工代表监     2019 年 3 月至                     东、实际控制人
 11       刘观赛                                    间接持有 433,674 股
                      事、化学总监    2022 年 3 月                      处受让聚智科创
                                                                        份额,自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不
                                                                        得转让,其余份
                                                                        额锁定 12 个月)
                                     2019 年 3 月至
 12       徐晨晖           监事                              -
                                      2022 年 3 月
                                                                        12 个月、36 个月
                                                                        (于发行人发行
                                                                        上市申报前六个
                                                                          月通过控股股
                      研发化学中心   2019 年 3 月至                     东、实际控制人
 13       万金桥                                    间接持有 842,879 股
                        副总裁        2022 年 3 月                      处受让聚智科创
                                                                        份额,自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不
                                                                        得转让,其余份
                                                                        额锁定 12 个月)
                                                                        12 个月、36 个月
                                                                        (于发行人发行
                                                                        上市申报前六个
                      先导化合物发
                                     2019 年 3 月至                       月通过控股股
 14       窦登峰      现中心执行总                  间接持有 817,348 股
                                      2022 年 3 月                      东、实际控制人
                          监
                                                                        处受让聚智科创
                                                                        份额,自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不

                                         2-12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得转让,其余份
                                                                          额锁定 12 个月)
                                     2019 年 3 月至
 15         李蓉        运营副总裁                  间接持有 400,000 股       36 个月
                                      2022 年 3 月
                                                                      12 个月、36 个月
                                                                      (于发行人发行
                                                                      上市申报前六个
                                                                        月通过控股股
                                   2019 年 3 月至                     东、实际控制人
 16        胡春艳       财务总监                  间接持有 667,348 股
                                    2022 年 3 月                      处受让聚智科创
                                                                      份额,自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不
                                                                      得转让,其余份
                                                                      额锁定 12 个月)
                                                                      12 个月、36 个月
                                                                      (于发行人发行
                                                                      上市申报前六个
                                                                        月通过控股股
                                   2019 年 3 月至                     东、实际控制人
 17        耿世伟     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有 470,386 股
                                    2022 年 3 月                      处受让聚智科创
                                                                      份额,自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不
                                                                      得转让,其余份
                                                                      额锁定 12 个月)
                                   2019 年 3 月至
 18         袁梦      人力资源总监                间接持有 397,144 股      12 个月
                                    2022 年 3 月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中金公司丰众 16 号员
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中金公司丰众 16 号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金公司丰众 16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八、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13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不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
股份)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为 JIN LI(李进)、Barry A.
Morgan、万金桥、窦登峰、刘观赛。

     JIN LI(李进)、万金桥、窦登峰、刘观赛的职务及持股情况请参见本节“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相关限售安排请参见本上市
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Barry A. Morgan 为公司的首席科学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聚智科创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骨干人员
通过聚智科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聚智科创持有公司 38,651,16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0.737%。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聚智科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成都聚智科创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5 年 11 月 6 日

认缴出资总额       151.3908 万元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步行街 39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步行街 39 号

主营业务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主营业务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系
                                        2-1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聚智科创的合伙人构成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JIN LI(李进)            普通合伙人        88.5220            58.4725

     2               聚智科成               有限合伙人        40.2798            26.6065

     3                万金桥                有限合伙人         3.3014            2.1807

     4                窦登峰                有限合伙人         3.2014            2.1147

     5                胡春艳                有限合伙人         2.6139            1.7266

     6                耿世伟                有限合伙人         1.8021            1.1904

     7                刘观赛                有限合伙人         1.6986            1.1220

     8                 李蓉                 有限合伙人         1.5667            1.0349

     9                 袁梦                 有限合伙人         1.5556            1.0275

    10                程学敏                有限合伙人         1.1239            0.7424

    11                张登友                有限合伙人         0.7834            0.5175

    12                周思丽                有限合伙人         0.5875            0.3881

    13                陈秋霞                有限合伙人         0.5875            0.3881

    14                 景兰                 有限合伙人         0.4444            0.2935

    15                 吴波                 有限合伙人         0.3917            0.2587

    16                孟晓云                有限合伙人         0.1958            0.1293

    17                 王星                 有限合伙人         0.1958            0.1293

    18                 刘川                 有限合伙人         0.1958            0.1293

    19               许文玉2                有限合伙人         0.1958            0.1293

    20               张晓东3                有限合伙人         0.1958            0.1293

    21                辛艳飞                有限合伙人         0.1958            0.1293

    22               巩晓明4                有限合伙人         0.1958            0.1293



2
  许文玉已于近期离职,并与 JIN LI(李进)签署了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聚智科创出资份额转
让给 JIN LI(李进),尚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3
  张晓东已于近期离职,并与 JIN LI(李进)签署了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聚智科创出资份额转
让给 JIN LI(李进),尚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4
  巩晓明已于近期离职,并与 JIN LI(李进)签署了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聚智科创出资份额转
让给 JIN LI(李进),尚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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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3                   姜怡               有限合伙人         0.1503            0.0993

    24                   崔巍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25                  王少杰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26                   刘建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27                   兰燕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28                  蔡玫烜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29                   李游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30                  史震寰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31                   陈湜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32                  谢成莲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33                  陈佳正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34                  瞿庆喜              有限合伙人         0.1175            0.0776

    35                  何忠群              有限合伙人         0.0783            0.0517

    36                 牟奇勇5              有限合伙人         0.0392            0.0259

                           合计                               151.3908           100.00
         注:聚智科创的有限合伙人(除聚智科成)均为发行人的员工,聚智科成由 JIN LI(李
进)持有 99.9%的权益,由耿世伟持有 0.1%的权益。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平台计划外,公
司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激励对象在获授激励份额后的服务期限为
5 年,自授予日起,激励对象就所获份额在服务期限内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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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奇勇已于近期离职,并与 JIN LI(李进)签署了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聚智科创出资份额转
让给 JIN LI(李进),尚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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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      JIN LI(李进)    81,876,948       22.74    81,876,948      20.43      36 个月

 2         华博器械       59,153,274       16.43    59,153,274      14.76      12 个月

 3         聚智科创       38,651,163       10.74    38,651,163      9.65       36 个月

 4         东方佳钰       37,667,721       10.46    37,667,721      9.40       12 个月

 5         钧天投资       24,059,859        6.68    24,059,859      6.01       12 个月

 6         腾澜生物       21,973,871        6.10    21,973,871      5.48       12 个月

 7         巨慈有限       19,925,581        5.53    19,925,581      4.97       12 个月

 8         渤溢新天       18,000,002        5.00    18,000,002      4.49       12 个月

 9         丹青投资       16,967,441        4.71    16,967,441      4.24       12 个月

 10       鼎晖新趋势      14,567,441        4.05    14,567,441      3.64       12 个月

 11        钧天创投       13,607,862        3.78    13,607,862      3.40       12 个月

 12        长星成长       10,548,837        2.93    10,548,837      2.63       12 个月

 13        中岭燕园        3,000,000        0.83     3,000,000      0.75       12 个月
        部分网下配售对
 14                            -                -    2,106,772      0.53       6 个月
                象
        中国中金财富证
 15                            -                -    1,949,317      0.49       24 个月
            券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丰众
        16 号员工参与
 16     科创板战略配售         -                -    1,975,987      0.49       12 个月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17          小计         360,000,000      100.00   366,032,076     91.36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 A 股社
 1                             -                -   34,647,924      8.64          -
          会公众股东
          合计            360,000,000      100.00   400,680,000    100.00         -


                                            2-17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
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JIN LI(李进)         81,876,948       20.434       36 个月

  2               华博器械            59,153,274       14.763       12 个月

  3               聚智科创            38,651,163        9.646       36 个月

  4               东方佳钰            37,667,721        9.401       12 个月

  5               钧天投资            24,059,859        6.005       12 个月

  6               腾澜生物            21,973,871        5.484       12 个月

  7               巨慈有限            19,925,581        4.973       12 个月

  8               渤溢新天            18,000,002        4.492       12 个月

  9               丹青投资            16,967,441        4.235       12 个月

  10             鼎晖新趋势           14,567,441        3.636       12 个月

                合计                 332,843,301       83.069          -




八、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金公司丰众 16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获配股票数量:1,975,987 股

       (二)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86%

       (三)获配金额:40,547,253.24 元

       (四)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18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管理人:中金公司

       (六)实际支配主体:中金公司

       (七)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
                                           是否为发行人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董监高       额(万元)     的持有比例
  1         李游     计算科学资深研发员          否        1217.00       29.87%
  2        张登友        药物化学总监            否        1090.00       26.75%
  3         杨鹏           生产总监              否         260.00        6.38%
  4         刘挺      商务开发助理总监           否         185.00        4.54%
  5        辛艳飞          毒理总监              否         180.00        4.42%
  6        李晓露        组织发展经理            否         172.00        4.22%
  7         景兰           项目总监              否         167.00        4.10%
  8         吴波           化学总监              否         139.00        3.41%
  9        汪婕斯          董秘助理              否         125.00        3.07%
                     董事长助理兼首席执
  10       何忠群                                否         120.00        2.94%
                         行官助理
  11       黄晓蕊         注册经理 A             否         120.00        2.94%
  12       万金桥              副总裁            是         100.00        2.45%
  13        龚珍      计算科学高级总监           否         100.00        2.45%
                     先导化合物发现中心
  14       窦登峰                                是         100.00        2.45%
                         执行总监
                           合计                            4,075.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中金公司丰众 16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
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1,949,317 股

       (四)获配金额:39,999,984.84 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79%
                                          2-19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限售安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2-20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068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0.15%,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0.5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10.77 倍(每股收益按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6.54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
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19 元/股(按本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14 元/股(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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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3,475.3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74,601.1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 11-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4 月 8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400,680,000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400,680,000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8,874.24 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 6,858.20 万元;

     2、审计、验资费 796.23 万元;

     3、律师费 538.61 万元;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490.57 万元;

     5、上市相关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190.64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 2.18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4,601.12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4,718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3,925,304 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9.65%。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21,906,619,5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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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申购倍数约为 3,167.76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591,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
的中签率为 0.0483461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573,714 股,放弃认购数
量 17,286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6,163,696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6,163,696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7,28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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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
动表进行了审计。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0)第 P00024 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
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预计 2020 年 1 季度可实现营业收入 3,000 万元至 3,600 万元,2019
年 1 季度营业收入 5,075.30 万元,同比下降 29.07%至 40.89%;预计 2020 年 1
季度净亏损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2019 年 1 季度净利润 4,442.33 万元;预计
2020 年 1 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00 万元至
-1,000 万元,2019 年同期 866.14 万元。

     发行人预计 2020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1,475.3 至 2,075.3 万元,具体
分析如下:

     1、发行人两项主要收入——DEL 筛选和 DEL 库定制均有所延迟:(1)根
据 DEL 筛选服务的业务流程,首先需要客户将靶点蛋白寄送给公司进行活性验
证(如验证不成功则需要客户再次寄送蛋白),之后方可开始执行 DEL 筛选实验,
受到疫情影响,蛋白的寄送和海关通过时间均有所延迟,导致公司一季度拟执行
的 DEL 筛选项目延期半个月至一个月左右;2)DEL 库定制业务在建库过程中,
2020 年 1 季度部分建库业务涉及外部 CRO 提供相关化合物结构检测服务,由于
疫情的影响相关技术服务提供商延迟复工,此外部分建库试剂和原材料的供应时
间有所增加,导致公司 DEL 库定制业务整体进度延期半个月至一个月左右;

     2、受到疫情影响,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复工整体延期 2-3 周时间,
且复工后由于减少聚集和接触对工作效率有所降低,导致相关业务进展有所延迟;

     发行人预计 2020 年 1 季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较去年同期 4,442.33 万元下降 4,942.33 至 5,442.33 万元,主要原因
为 2019 年一季度收到一次性政府补助 4,112.5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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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预计 2020 年 1 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为-600 万元至-1,100 万元,较去年同期 866.14 万元下降 1,466.14 至 1,866.14
万元,主要原因为 2020 年一季度预计收入下降 1,475.3 至 2,075.3 万元,而公司
相关固定成本(如:房租、折旧、人员工资等)未发生变化,且公司两项主要收
入——DEL 筛选和 DEL 库定制的毛利率均较高,因此导致净利润减少幅度较大。

     由于导致一季度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因素,且由于
一季度内包含西方新年假期和国内的春节假期,通常一季度整体收入金额占全年
收入比例较低(2019 年为 19. 21%),2020 年一季度预计实现收入较上年同期收
入下降金额约占 2019 年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约 5.58%至 7.86%,相对发行人全
年业绩影响整体有限。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所处行业和公司基本面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在手订单为 5.70 亿元,未出现重
要客户撤单的情形。长期而言,本次疫情使得公共社会及个人会更加注意公共卫
生,提高医疗消费水平,国家和社会资本也会加大对医疗医药行业的投入,特别
是对创新药相关研发领域的重视,利好整体医药行业发展,短期而言,若此次疫
情在近期内得以缓解和控制,社会主要生产部门和公司上下游行业可以全面复工,
则公司预计 2020 年后续季度有望通过弥补一季度所损失的业务量。综上,发行
人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
大不利事项。

     前述财务数据不构成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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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
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
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成都领事馆路支行   8111001012100633429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智谷支行           1001300000761363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成都领事馆路支行   8111001012700650292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
大差异,以成都银行智谷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1300000761363,截至 2020 年 4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49,795.512218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分子设计、构建与应用平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不开通通兑业务,不开通透支业
务,不办理现金支取、支票倒提等类似业务。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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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韦弦、王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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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要求的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的,
无论持票人请求付款或委托其开户行收款,乙方依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支付结算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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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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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成都先导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
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成都先导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成都先导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张韦弦、王洋

     联系人:王洋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张韦弦:于 2013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经担任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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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洋:于 2016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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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JIN LI(李进)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 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在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损害和开支。

     聚智科创作为 JIN LI(李进)的一致行动人,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
宜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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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 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华博器械、东方佳钰、钧天投资、腾澜生物、巨慈有限、渤溢新天、鼎晖新
趋势、钧天创投、长星成长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将按照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实际损
失、损害和开支。

     丹青投资、中岭燕园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下股份的股份,就其持有发行人
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
部分股份。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实际损
失、损害和开支。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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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N LI(李进)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

     (3) 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王霖、陈永存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
分别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 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在发行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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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耿世伟、胡春艳、窦登峰、万金桥、刘观赛作为通过第一批及第二批股权激
励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
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
都先导药物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实施方案》所获授的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
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批实施方案》所获授的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

     (3) 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
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袁梦作为通过第一批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2-35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

     (3) 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
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李蓉作为通过第二批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

     (3) 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
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JIN LI(李进)、窦登峰、万金桥、刘观赛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
人员,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36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六个月。

     (3) 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
员,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
时本人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 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JIN LI(李进)与其一致行动人聚智科创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意向分
别承诺如下:

     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
票。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
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 减持数量: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
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
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 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本
企业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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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的 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
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华博器械、东方佳钰、钧天投资、钧天创投、腾澜生物、巨慈有限、渤溢新
天、鼎晖新趋势、长星成长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及上市”)后,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
本企业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减持股份
的具体安排如下:

     (1) 减持数量和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但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2) 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的 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3) 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
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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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
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后,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保证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情况触发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
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
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协商
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
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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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
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回购的股份将
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
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2)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3)因各种原因导
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
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要求: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
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
完成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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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
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
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
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
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 6 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
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
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通过
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
定公司股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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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
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
到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
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
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
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
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
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的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
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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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公司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且自违反前述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将上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
时限制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负有增持
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
公司将要求其作出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就稳定公司股价分别承诺如下:

     (1)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

     ④ 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2)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
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
                                     2-43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JIN LI(李进)与其一致行动人聚智科创就稳定公司股价分别承诺如下:

     (1)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

     ④ 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2) 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人/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
行增持义务,则本人/本企业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本人/本企业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JIN LI(李进)、任明非、耿世伟、胡春艳、李蓉、万金桥、窦登峰、袁梦
作为从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分别承诺如下:

     (1)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2-4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

     ④ 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2) 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本人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
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
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应由公司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董事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3)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
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违
反前述承诺,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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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回购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如发行人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上市行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
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
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2)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
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
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
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措施为:

     ①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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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
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②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
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
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
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JIN LI(李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JIN LI(李进)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
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
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
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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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 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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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
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作为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
机构,出具了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7 年
度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及截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止的验资报告(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
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复核机构蓝策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的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针对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承
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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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
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
定;(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
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针对 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
履行事宜,JIN LI(李进)、聚智科创承诺:

     (1) 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
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若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
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或金额确定。本人/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
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华博器械、东方佳钰、钧天投资、腾澜生物、巨慈有限、渤溢新天、鼎晖新
趋势、钧天创投、长星成长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针对发行人其他股东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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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股东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
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
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
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
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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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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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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