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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先导: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05-20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0-006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

   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29 号)核准和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 96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680,000 股并已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注

册资本由 360,000,000 元增加到 400,680,0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360,000,000
                                    1
股增加到 400,680,000 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非上市)”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拟对《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

情况、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据此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
 1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2020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普通股 40,680,000 股,于 2020 年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40,068
         元。                          万元。

 3       第十九条 (一)JIN LI(李进),   第十九条 (一)JIN LI(李进),
         英国国籍公民,护照号码为          英国国籍公民。JIN LI(李进)以
         099133090。JIN LI(李进)以其     其拥有的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
         拥有的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产出资,认缴出资金额为
         出 资 ,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为     81,876,948 元,认购 81,876,948
         81,876,948 元,认购 81,876,9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44%,    出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4 日。
         出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4 日。

 4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400,680,000 股,均为普通股,每
         民币 1.00 元。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外。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3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以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于 5 月 20 日刊载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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