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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2021-11-30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核查意见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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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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