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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2-12-16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先导药
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预留授予的 37 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
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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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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