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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睿数据:联席主承销商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2020-08-04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数据”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与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兴业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合

称“联席主承销商”)共同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如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证投资”,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兴证投资为实际控制兴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实施办法》

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兴业证券通过兴证投资参与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进行跟投。

    具体情况及联席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核查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为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兴业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1
了“关于设立另类投资公司的公告”,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

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一批)”公示,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设

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315764048H
     法定代表人      刘宇
      成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17 日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
      经营范围       资品种,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实际控制人为福建

省财政厅。

    (三)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兴证投资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100%控制

下的子公司,兴证投资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存在关联关系;兴证投资与联席主承

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兴证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兴证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了《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北京

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系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且为

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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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本次配售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本次获配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内不得出售,限售期届满后,本次获配股份的减持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公司不会要求发行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

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本公司不存在与联席主承销商达成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条件;

    七、发行人将不会再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九、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向发行人委派任何与本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本公司若最终获得本次战略配售,则不会参与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外

的其他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六)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兴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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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兴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登记备案程序。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11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55,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进行战略配售,无高管及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

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 个月
                                   公司

    3、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兴证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但不

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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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0 年 8 月 3 日(T-

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本次共有 1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

配售发行数量为 555,000 股。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

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兴证投资已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

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兴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

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

行约定。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的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

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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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

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

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

除外;(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

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

    按照《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行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中确

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

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I”、“专业投资者 II”和“专业投资者 III”3 个类别。普

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最低类别)”、 C1-保守型”、

“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等六种级

别。科创板 IPO 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

相对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联席主承销商查阅了兴证投资出具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资料,兴证投资作为

兴业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专业投资者 I,且提供了完整的投资者适

当性核查资料,包括:1、《投资者参与认购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确认函》;2、 投

资者基本信息表》;3、营业执照副本;4、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兴证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属于专业投资者 I,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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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

子公司跟投认购发行人股票;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兴证投资配售股

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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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