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睿数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0-016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规定,制订本章程。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情形之一的除 司股份。但是,有下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及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 12
途事项; 个月内累计借款发生额(包括但不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限于贷款转期、新增贷款、授信等)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五)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个人代为行使。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
(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
述担保。
除上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
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
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
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
总额为基础适用本规则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达到
本条规定的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交易事项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事
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
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5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事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章、本章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
总额为基础适用本规则规定。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
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
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规则所属交易未达到
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事
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
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借款发生额(包括但不限于贷
款转期、新增贷款、授信等)在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10%以
上(含 10%)且低于 50%的借款事
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不属于董事会批准范围内的借款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转期、新
增贷款、授信等)由公司总经理会
议批准。
7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3 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 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并电话确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并电话确
认。 认。
8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录上签名。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9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人员应当在
签名。 会议记录上签名。
10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施行。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办办理上述涉及的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