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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睿数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10-30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
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1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或商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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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债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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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且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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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8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

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
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9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10
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等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施行。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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