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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睿数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11-10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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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5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0 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8


议案三:《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


议案四:《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议案五:《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议案六:《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议案七:《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议案八:《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议案九:《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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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保障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
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
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
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
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
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
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进入会场。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如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分钟向会务组进行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
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现场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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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安排在登记发言的股东之后。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
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
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提问题。对
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
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取。
     九、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
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十二、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十三、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
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
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北京市健康宝为
未见异常者方可参会,请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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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 0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46 号鸿基大厦 4 层会议室
     3、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
权股份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0 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二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三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四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五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六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七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八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九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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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休会,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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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0 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56,811,674.80 元。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2020 年三季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 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
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 44,400,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4,400,000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
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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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修订后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全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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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修订后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全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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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修订后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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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修订后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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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修订后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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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修订后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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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修订后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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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北京
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本章程。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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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及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借款发生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转期、新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增贷款、授信等)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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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总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
         项。                                            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五)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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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
                                             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除上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公司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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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础适用本规则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达到本条规定的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同一类
                                             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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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已经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借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款、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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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惩事项;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总经理的工作;
         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6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借款、对外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2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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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础适用本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
                                             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规则所属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任
                                             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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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决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已经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
                                                          发生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转期、新增贷
                                                          款、授信等)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
                                                          产 10%以上(含 10%)且低于 50%的借款事
                                                          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不属于董事会批准范围内的借款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贷款转期、新增贷款、授信等)由
                                                          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
   7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           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并电话确认。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并电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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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9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
         会议记录上签名。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过起生效施行。
         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办办理上述涉及的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博
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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