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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睿数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6-30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北京博睿宏远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
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独立董事
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为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建设,组织内部检查,评估内控缺陷并监督整改;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发出,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
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
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
文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