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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睿数据: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2021-08-10  

                        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1-045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9,962,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2.43%,限售期为 12 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08 月 17 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8 号),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睿数据”)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10 万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4,400,000 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 34,294,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7.2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105,607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22.7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9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9,962,82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2.43%。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 9,962,820 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1 年 08 月 1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
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王利民、焦若雷、顾慧翔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侯健康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李晓宇(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新建之配偶)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李新建担任博睿数据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博睿数据股份总数的 25%;李新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博睿数据
股份。如李新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
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苏州苏商联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华鹏、许文彬、
刘小玮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前其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侯健康、王利民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2)对于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通过公司在减持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1、发行前其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侯健康、王利民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
代性承诺。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

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所
作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及投资者的权益。
       2、顾慧翔、焦若雷、王利民、侯健康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
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
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公司增加本人的薪资或津贴,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承
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及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

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博睿数据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时作出的各项承诺;

      (二)博睿数据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博睿数据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兴业证券对博睿数据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9,962,820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08 月 1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1            吴华鹏                1,664,100                3.75        1,664,100           0


  2            王利民                1,664,100                3.75        1,664,100           0


  3            侯健康                1,419,750                3.20        1,419,750           0


  4            许文彬                1,133,400                2.55        1,133,400           0


  5            李晓宇                1,133,400                2.55        1,133,400           0
 6             焦若雷                 1,276,410                2.87       1,276,410          0

       上海金浦欣成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苏州苏商联合产
 7                                    1,227,340                2.76       1,227,340          0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8             刘小玮                   239,760                0.54        239,760           0


 9             顾慧翔                   204,560                0.46        204,560           0

 合
                   —                9,962,820             22.43        9,962,820            0
 计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9,962,820                          12
      合计                 —                      9,962,820                          —

      六、上网公告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