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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睿数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2-12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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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债发字【2022】第 0021 号




                                          二〇二二年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债发字【2022】第 0021 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
作报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
15 号《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就《第
二轮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事项所涉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
发行人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4.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房
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
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
事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                                                                          与发行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号                                                                          人关系
                                                                      产业务
             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
                                                   向企业级客户提
             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供应用性能监测
             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1 博睿数据                                       服务、销售应用性    否     发行人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能监测软件及提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供其他相关服务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应用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发行人
                                                  尚无实际经营业
  2 北京博睿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否     控股子
                                                        务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公司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                             发行人
                                                  尚无实际经营业
  3 武汉博睿 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                      否     控股子
                                                        务
             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                             公司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
             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经济贸易咨
             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
                                                                            发行人
             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计算机、软件 IT 运维软件的开
  4 智维盈讯                                                         否     参股公
             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市    发与销售
                                                                              司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
             件设计;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系统分析;
             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经营电子商务;从
             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生物技术、化工
             产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等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发行人
                                                   IT 运维软件的开
  5 智象科技 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产品、半导                    否     参股公
                                                      发与销售
             体、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                             司
             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智
             能交通产品的研发、道路交通设施的上门
             安装、研发与销售;会议公共广播设备、
             航空电子设备、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
                             售。

    二、核查程序

    (一)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取得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

    (三)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关注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相关收入;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对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进行核查;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
业务的书面承诺。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存在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进行房屋建设,并转让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也未申领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
质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以下无正文)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赫




                                                     张伟丽




                                                         黄堃




                                                    年      月    日




                                 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