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1 号 二〇二一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 .........................................................................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 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9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 ............................................................. 30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0 二十二、结论意见 ..................................................................................................... 30 4-1-1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博睿数据、发行人、公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 指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北京博睿宏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北京博睿宏远数据 博睿有限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上海贝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贝睿 指 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注销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于 北京分公司 指 2017 年 8 月 18 日注销 上海分公司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武汉博睿 指 武汉市博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睿 指 博睿宏远(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元亨利汇 指 北京元亨利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佳合兴利 指 北京佳合兴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商基金 指 苏州苏商联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资委 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兴业证券、保荐机构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 见书》(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 作报告》(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0 号)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募集说明书》 指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4-1-2 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审计报告》 指 ZB10535 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362 号)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指 告》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百分比数据系四舍五入取得,存在计算误差。 4-1-3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1 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 核、查证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编报规则 12 号》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本所律师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事项不具备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引用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文件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文件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及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按照《编报规则 12 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法性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1-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4-1-5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制定<北京博睿宏远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制定<北京博睿宏远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4-1-6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有关的全部事宜。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明确,且未超出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 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现阶段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原博睿有限的全体股东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 公司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0]1538 号《关于同意北京 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 年 8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上证公告(股票)[2020]122 号《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2020 年 8 月 17 日,博睿数据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688229)。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2840619D),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 东中街 46 号 4 层,注册资本为 4,44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凯,营业期限为自 2008 年 2 月 29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4-1-7 法律意见书 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 散事由,亦未发生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公司宣告破产以及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解散公司 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下方面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再融 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2、根据《审计报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5,234.02 万元、 6,103.77 万元、3,113.9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4,817.23 万元。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2.55 亿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 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北京博 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 4-1-8 法律意见书 书面确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也 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的,将依法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发行可转债条件,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 用途。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6、本次发行由具备保荐资格的兴业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科 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6.27%、13.69%、3.87%和 4.39%,资产负债结构 合理;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501.63 万元、5,121.24 万元、2,715.21 万元和-3,599.00 万 元,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符合《科创板再融资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出 4-1-9 法律意见书 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 职要求,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符合《科 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符 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7、根据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已明确,募 集资金到位后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及其填写的调查问 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情形; 4-1-10 法律意见书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9、本次发行为发行人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此前未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不存在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存 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 不存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0、根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募集资金不会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以下规定:(1)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 务;(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北京市工 商局朝阳分局登记注册。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出具(京朝)名称变核(内) 字[2015]第 0052528 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准予企业名称变更为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5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250538 号《审计报 告》,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博睿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37,916,565.10 元。 2016 年 1 月 15 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天华资评报 字[2016]第 1086 号《北京博睿宏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 4-1-11 法律意见书 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博睿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4,932.86 万元。 2016 年 1 月 15 日,博睿有限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 1:0.878244 的折股比例,将博睿有限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 37,916,565.10 元折为博睿数据的股本 3,33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即博睿数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300,000 元,其余净资产 4,616,565.10 元计 入博睿数据资本公积。 2016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通过《关 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工作及费用的报告>的议案》《关 于<北京博睿宏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报 告>的议案》《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北京 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北京博睿宏 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选举产生北京博睿宏远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等议案。同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新的 公司章程。 2016 年 2 月 5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250462 号《验资报 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 司折股方案,将博睿有限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7,916,565.10 元,按 1:0.8782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3,330 万股,每股 1 元,共计股本人民币 3,330 万元,大于股本部分 4,616,565.1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105672840619D 的《营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4-1-12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经营所需的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述资产产权清晰,发行人对上述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企业级 客户提供应用性能监测服务、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主营 业务与营业执照所载相符。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不 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靠与股东 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或聘任、解聘,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主要股东干预或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干预公司上述人事任 免决定的情形。 2、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发行人的 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完全分离。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与工资管理制度,并 与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4-1-13 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理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共用一 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2、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3、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全 部为专职,未在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的董事 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或监督权;发行人 已建立自主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和业务体 系,取得了相关的经营许可,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 具有与其自主经营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等,其经营不依赖于任何股东或者 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 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满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4-1-14 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限售股数量(股) 1 李凯 23.12 10,266,270 10,266,270 2 冯云彪 11.41 5,064,300 5,064,300 3 孟曦东 10.60 4,706,610 4,706,610 4 吴华鹏 3.75 1,664,100 1,664,100 5 王利民 3.75 1,664,100 1,664,100 6 佳合兴利 3.72 1,650,000 1,650,000 7 元亨利汇 3.72 1,650,000 1,650,000 8 侯健康 3.20 1,419,750 1,419,750 9 焦若雷 2.87 1,276,410 1,276,410 10 苏商基金 2.76 1,227,340 1,227,34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李凯,一致行动人为冯云彪、孟曦东。 2、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承诺,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凯、冯云彪、孟曦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三)主要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1、冯云彪系李凯的姐夫; 4-1-15 法律意见书 2、李凯、侯健康、王利民、焦若雷分别持有佳合兴利 17.80%、40.42%、6.40%、 20.50%的财产份额,李凯系佳合兴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冯云彪、孟曦东系元亨利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持有元亨利汇 8.14%、 23.22%的财产份额; 4、顾慧翔在苏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金浦欣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担任 投资总监。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发行人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0 年 7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8 号),同意博睿 数据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0 年 8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上证公告(股票)[2020]122 号《关 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 告》,博睿数据 A 股股本为 4,440 万股,其中 1,010.5607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博睿数据",证券代码为"688229"。 2020 年 8 月 17 日,博睿数据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 688229)。 (二)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自上市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本变 更事宜。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及其演变均 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4-1-16 法律意见书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1、发行人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672840619D 的《营业执 照》,发行人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计 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质或许可 经核查,发行人取得了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2131757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并办理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企业级客户提 供应用性能监测服务、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根据《审计 报告》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经营范围相符且已经取得与生 产经营相关的必要资质和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和发行人的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17 法律意见书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基本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凯。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如下: (1)李凯,直接持有发行人 10,266,270 股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 293,700 股股份,合计持有 10,559,97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3.78%。 (2)冯云彪,直接持有发行人 5,064,300 股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 134,310 股股份,合计持有 5,198,61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71%。 (3)孟曦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4,706,610 股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 383,130 股股份,合计持有 5,089,74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46%。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五章 节“(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上述第 1-4 项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 (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持有发行人 3.72%的股份,李凯担任其执 1 佳合兴利 行事务合伙人 4-1-18 法律意见书 持有发行人 3.72%的股份,孟曦东、冯云 2 元亨利汇 彪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3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李新建担任其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航持有其 100%的股权, 4 北京乐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并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5 常州涟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50%的股权 6 上海斗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担任其董事 7 北京优锘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64%的股权,并 8 上海咖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9 上海桐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99%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100%的财产份 10 上海依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额 安吉祺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博睿数据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15%的财产份 11 合伙)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2 恒泰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博睿数据董事顾慧翔担任其董事 13 北京金融街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冯云彪之姐冯云辉担任董事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侯健康配偶之弟吴超持 14 北京极航科技有限公司 股 7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发行人董事焦若雷配偶之兄梁伟持股 15 涿州市佰汇天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航之配偶康春担任总经 16 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理 17 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种姗之配偶郭经纬担任副总裁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执 18 沈阳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其 80%股权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其 19 辽中县鸿盛发烟花爆竹经销处 负责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其 20 辽中县北斗寄卖行 负责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其 21 辽中县北斗鲜花礼品店 负责人 6、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智维盈讯 博睿数据持有其 16%股权 报告期内,曾直接持有发行人 1,764,000 股 2 吴华鹏 股份,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30% 4-1-19 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吴华鹏持有其 83.33%股权,并 3 云易时代(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担任其执行董事及经理,该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注销 吴华鹏持有其 100%股权,并曾担任其执行 4 北京一零二四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 吴华鹏通过北京一零二四精英教育科技有 5 重庆二的十次方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间接控制其 100%股权,该企业已于 2019 年 12 月注销 6 北京西邻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华鹏持有其 60%股权 7 北京北明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吴华鹏担任其董事 8 北京秦淮数据有限公司 吴华鹏担任其中国区总裁 9 郑海英 报告期内,曾担任博睿数据独立董事 10 上海冯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郑海英配偶之姐冯明持有其 100%股权 11 袁晓冬 报告期内,曾担任博睿数据监事 12 杜文惠 报告期内,曾担任博睿数据监事 报告期内,直接和间接持有 1,769,700 股股 13 王利民 份,曾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31% 报告期内,直接和间接持有 2,086,680 股股 14 侯健康 份,曾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27%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冯云彪之姐冯云辉 15 宁波航天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曾担任其董事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冯云彪之姐冯云辉 16 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曾担任其财务总监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曾担任其执 17 上海翔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航通过北京 18 白银乐成文化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乐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其 100% 股权,该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注销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该企业已于 2017 年 19 上海贝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 月 25 日注销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李新建曾担 20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任其独立董事 7、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12 个月之内曾经具有上述第 1 至 5 款情形之一的,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联方。 4-1-20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及公允性发表了认可意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定价 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为公开发行,不涉及履行关联交易相关程序。 (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其它相关内部管 理制度对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了 书面承诺。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 及其一致行动人冯云彪、孟曦东除控制元亨利汇、佳合兴利及发行人外,未控制 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均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 作出了书面承诺。 (八)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于关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 4-1-21 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对外投资、专利权、商 标权、软件著作权、域名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及办公设 备。该等财产系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自行研发等方 式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和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物业的租赁合 同签署主体合格,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 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 在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者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 将要履行的,并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已 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其他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应 收账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4-1-22 法律意见书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未发生合并、分立、 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二)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形,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系由发起人依据当时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已经 2016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北京市工商局朝阳 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 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发行人章程 的修改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占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表决同意,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 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4-1-23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发行人的董事 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不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 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发行人的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不少于监事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现有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设总经理 1 名、副 总经理 2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成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和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制订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 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通知所 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 表决、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每次会议均制作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签字,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全体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 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24 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股东大会决策文件及有关会议 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不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之情形,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现任董事 9 名,分别为李凯、冯云彪、王利民、焦若雷、孟曦东、 顾慧翔、曲凯、刘航、白玉芳。其中,曲凯、刘航、白玉芳为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2、发行人现任监事 3 名,分别为侯健康、种姗和安晨,其中侯健康为监事 会主席,安晨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名,总经理为李凯;副总经理为孟曦东、吴 静涛;董事会秘书为李新建;财务总监为王辉。经核查,该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聘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未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 述的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4-1-25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不少 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 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要求。 (三)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四)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的政府拨款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 入账单据等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应用性能监测服务、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 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发行人所属行业为“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下属的“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的经营活动 不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发行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 4-1-26 法律意见书 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产品质量、技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应用性能监测服务、 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发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 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5 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 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NPM 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7,105.04 6,611.48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17,439.67 16,255.88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6,877.26 2,632.64 合 计 31,421.97 25,5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 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 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 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审批备案的情况如下: 4-1-27 法律意见书 “NPM 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已取得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核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京通 经信局备[2021]039 号);“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已取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 码:2109-420118-89-04-103566)及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北 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京通经信局备 [2021]039 号);“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已取得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核发的《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京通 经信局备[2021]039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备案程序。 2、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购买房产的议 案》,公司拟向北京经开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 1 号院 40 号楼的不动产,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实施场所。北京经开光谷置业 有限公司已取得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拥有上述 土地开发和使用、出售房产的权利。 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与北京经开光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 及其补充协议,并已支付相关购房意向金及履约保证金。上述协议仅系双方协商 达成的初步意向,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及最终交易金额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房屋 买卖合同确定。由于双方尚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未来存在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场所的风险。 3、募投项目环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均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及 后续运营中,公司不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环境无不良影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 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亦不需要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对上述项目的审批文件。 4-1-28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完成了相应项目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 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B11410 号)的鉴证结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将前次募集资金按承诺使用,其募集资金的使用 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未来将继续专注于为企业级客户提供优质的应用性 能管理软件及服务,为维护和构建高效、可靠、更具生产力的产业数字化生态体 系发挥重要作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4-1-29 法律意见书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 (一)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工商、税务、社保、公积 金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不一致 的情形,《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其发行的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再 融资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30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赫 张伟丽 黄堃 年 月 日 4-1-3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91-1 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5 《问询函》问题 10.3.................................................................................................... 5 《问询函》问题 10.4.................................................................................................... 6 《问询函》问题 10.5.................................................................................................. 10 第二部分 补充更新及披露事项.............................................................................. 1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13 三、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16 四、关于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19 五、关于发行人业务的补充核查.............................................................................. 19 六、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21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24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25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27 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的补充核查...................................... 27 十一、结论意见.......................................................................................................... 27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91-1 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 作报告》(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0 号)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的法律 意见书》(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1 号)。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 106 号《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以及本次发行的报告 期已更新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所就《问询函》中要求本 所律师核查事项所涉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 发行人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问询函》问题 10.3 根据企查查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与上海百事灵等有关主体的多起 诉讼。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涉诉、仲裁案件起因、金额、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生 产经营的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起因 标的金额 进展情况 上海帝联网络科 被告拖欠原告合 等待一审开 1 发行人 72.72 技有限公司 同款项 庭 江苏天联信息科 被告拖欠原告合 等待一审开 2 发行人 27.27 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款项 庭 上海百事灵多媒 被告拖欠原告合 等待一审开 3 发行人 116.22 体科技有限公司 同款项 庭 沪江教育科技 被告拖欠原告合 4 发行人 (上海)股份有 21.04 和解结案 同款项 限公司 调解结案; 北京蓝汛通信技 被告拖欠原告合 5 发行人 73.53 申请强制执 术有限责任公司 同款项 行阶段 广西智群科技有 被申请人拖欠申 6 发行人 23.10 和解结案 限公司 请人合同款项 二、核查程序 (一)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涉诉、仲裁的相关法律文件; (二)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仲裁网、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企查查等网站; (三)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报告期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专项说明。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共涉及 6 项诉讼/仲裁案件。 该等案件均系因公司客户拖欠公司的合同款项所致,发行人均为原告/申请人, 且该等案件涉及金额较小,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问询函》问题 10.4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 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 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 并披露。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一)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转债发行 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认购意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 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是否参与认购 李凯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 参与 冯云彪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视情况参与 孟曦东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视情况参与 王利民 董事 视情况参与 焦若雷 董事 视情况参与 顾慧翔 董事 视情况参与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曲凯 独立董事 不参与 刘航 独立董事 不参与 白玉芳 独立董事 不参与 侯健康 监事 视情况参与 种姗 监事 视情况参与 安晨 监事 视情况参与 吴静涛 副总经理 视情况参与 李新建 董事会秘书 视情况参与 王辉 财务总监 不参与 1、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李凯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 情况、本人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本人承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作出减持发行人股份 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3、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 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 行人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依法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2、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冯云彪、孟曦东、王利民、焦若雷、 顾慧翔、侯健康、种姗、安晨、吴静涛、李新建,承诺如下: 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若本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 行认购。 2、若本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参与认购,本 人承诺,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 的计划或者安排。 3、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 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 行人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依法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3、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曲凯、刘航、白玉芳、王辉,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 可转债发行认购。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可转债认 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1、经核查,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 2、根据博睿数据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公告的《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顾慧翔、侯健康、王利民、焦若雷、李晓宇(李 新建配偶)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减持计划 如下: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数量 计划减持比例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减持期间 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顾慧翔 不超过 51,140 股 不超过 0.12% 集中竞价交易 2021.9.13-2022.3.11 侯健康 不超过 350,000 股 不超过 0.79%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2021.9.13-2022.3.11 王利民 不超过 300,000 股 不超过 0.68%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2021.9.13-2022.3.11 焦若雷 不超过 300,000 股 不超过 0.68%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2021.9.13-2022.3.11 李晓宇(李 不超过 280,000 股 不超过 0.63% 集中竞价交易 2021.9.13-2022.3.11 新建配偶) 3、根据上交所官网(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change/)的 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仅侯健康存在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股份占公司 减持均价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股) 股份总数比例 (元/股) (%) 侯健康 集中竞价交易 2021.11.12 52.07 33,000 0.0743 侯健康 集中竞价交易 2021.12.29 54.43 16,734 0.0377 二、核查程序 (一)登录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 动情况”系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查 询; (二)获取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 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等事项进行的说明与承诺; (三)查阅了自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下载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 中,李凯已出具承诺,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冯云彪、孟曦东、王利民、焦 若雷、顾慧翔、侯健康、种姗、安晨、吴静涛、李新建已出具承诺,视情况参与 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曲凯、刘航、白玉芳、王辉已出具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 债发行认购。 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询函》问题 10.5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房 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 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 事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 与发行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号 人关系 产业务 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 向企业级客户提 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供应用性能监测 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1 博睿数据 服务、销售应用性 否 发行人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能监测软件及提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供其他相关服务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应用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发行人 尚无实际经营业 2 北京博睿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否 控股子 务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公司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3 武汉博睿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 尚未实际经营业 否 发行人 8-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 务 控股子 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 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 IT 运维管理领域 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 中的 NPM 行业,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经济贸易咨 是一家专注于将 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量大数据与智 发行人 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计算机、软件 4 智维盈讯 能算法相结合,帮 否 参股公 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市 助企业级客户解 司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决网络应用故障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及安全问题的专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业 NPM 服务商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 件设计;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系统分析; 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经营电子商务;从 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生物技术、化工 提供一站式 IT 监 产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等领域内的技 控运维解决方案,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发行人 专注于 ITOM 领 5 智象科技 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产品、半导 否 参股公 域内“管理类”软 体、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 司 件产品的研发和 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智 销售 能交通产品的研发、道路交通设施的上门 安装、研发与销售;会议公共广播设备、 航空电子设备、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 售。 二、核查程序 (一)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取得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 (三)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关注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相关收入; 8-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对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进行核查; (五)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 业务的书面承诺。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存在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进行房屋建设,并转让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也未申领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 质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第二部分 补充更新及披露事项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为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原博睿有限的全体股东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 公司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0]1538 号《关于同意北京 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 年 8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上证公告(股票)[2020]122 号《关于北京博睿宏远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2020 年 8 月 17 日,博睿数据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688229)。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2840619D),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 东中街 46 号 4 层,注册资本为 4,44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凯,营业期限为自 2008 年 2 月 29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8-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 散事由,亦未发生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公司宣告破产以及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解散公司 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下方面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再 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2、根据《审计报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5,234.02 万元、 6,103.77 万元、3,113.9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4,817.23 万元。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2.55 亿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 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北京博 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确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也 8-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的,将依法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发行可转债条件,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 用途。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6、本次发行由具备保荐资格的兴业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科 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2021 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6.27%、13.69%、3.87%和 4.10%,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501.63 万元、5,121.24 万元、2,715.21 万元和-6,297.17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主要系人员扩大导致薪酬支 出增加,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 95.08%、101.68%、107.20%和 96.61%,经营业务活动整体回款较 好,经营业绩具有较好的现金流支撑。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 分别为 12,836.95 万元、15,827.88 万元、66,636.89 万元和 66,404.95 万元,期末 货币资金余额充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2.55 亿元计算, 8-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具有足够现金流来支 付公司债券的本息。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符合《科创板再融资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 职要求,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符合《科 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符 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7、根据公司《2021 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已明确,募 集资金到位后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及其填写的调查问 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8-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9、本次发行为发行人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此前未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不存在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存 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 不存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0、根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募集资金不会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以下规定:(1)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 业务;(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三、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经营所需的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产权清晰,发行人对上述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业务独立 8-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672840619D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 发行人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计算机系 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企业级客户 提供应用性能监测服务、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主营业务 与营业执照所载相符。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不 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靠与股东 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或聘任、解聘,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主要股东干预或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干预公司上述人事任 免决定的情形。 2、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发行人的 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完全分离。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与工资管理制度,并 与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 8-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理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共用一 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2、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3、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全 部为专职,未在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的董事 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或监督权;发行人 已建立自主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和业务体 系,取得了相关的经营许可,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 具有与其自主经营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等,其经营不依赖于任何股东或者 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 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满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8-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关于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9月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限售股数(股) 1 李凯 23.12 10,266,270 10,266,270 2 冯云彪 11.41 5,064,300 5,064,300 3 孟曦东 10.60 4,706,610 4,706,610 4 王利民 3.75 1,664,100 0 5 佳合兴利 3.72 1,650,000 1,650,000 6 元亨利汇 3.72 1,650,000 1,650,000 7 吴华鹏 3.39 1,505,193 0 8 侯健康 3.20 1,419,750 0 9 焦若雷 2.87 1,276,410 0 10 苏商基金 2.76 1,227,340 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李凯直接持有发行人 10,266,270 股股份,李凯的配 偶周佳佳直接持有发行人 134,621 股股份,李凯控制的佳合兴利持有发行人 1,650,000 股股份,李凯一致行动人冯云彪、孟曦东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5,064,300 股股份、4,706,610 股股份,受冯云彪、孟曦东共同控制并与李凯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的元亨利汇持有发行人 1,650,000 股股份。 李凯基于自身及其配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佳合兴利的控制关系及与冯云 彪、孟曦东、元亨利汇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能够控制发行人合计 23,471,801 股股份 的表决权,占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2.8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凯。 五、关于发行人业务的补充核查 8-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1、发行人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672840619D 的《营业执 照》,发行人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计 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质或许可 经核查,发行人取得了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2131757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并办理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企业级客户提 供应用性能监测服务、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根据《审计 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 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 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经营范围相符且已经取得与生 产经营相关的必要资质和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和发行人的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关联方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基本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凯。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1)李凯,直接持有发行人 10,266,270 股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 293,700 股股份,合计持有 10,559,97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3.78%。 (2)冯云彪,直接持有发行人 5,064,300 股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 134,310 股股份,合计持有 5,198,61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71%。 (3)孟曦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4,706,610 股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 383,130 股股份,合计持有 5,089,74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46%。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 9 名,分别为李凯、冯云彪、王利民、焦若雷、孟曦东、顾 慧翔、曲凯、刘航、白玉芳;发行人现任监事 3 名,分别为侯健康、种姗和安晨;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名,总经理为李凯;副总经理为孟曦东、吴静涛;董 事会秘书为李新建;财务总监为王辉。 4、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上述第 1-4 项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 (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持有发行人 3.72%的股份,李凯担任其执 1 佳合兴利 行事务合伙人 8-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发行人 3.72%的股份,孟曦东、冯云 2 元亨利汇 彪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3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李新建担任其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航持有其 100%的股权, 4 北京乐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并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5 常州涟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50%的股权 6 上海斗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担任其董事 7 北京优锘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64%的股权,并 8 上海咖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9 上海桐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99%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100%的财产份 10 上海依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额 博睿数据董事顾慧翔持有其 15%的财产份 安吉祺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11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企业已于 合伙) 2021 年 12 月注销 12 恒泰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博睿数据董事顾慧翔担任其董事 13 北京金融街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冯云彪之姐冯云辉担任董事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侯健康配偶之弟吴超持 14 北京极航科技有限公司 股 7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发行人董事焦若雷配偶之兄梁伟持股 15 涿州市佰汇天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航之配偶康春担任总经 16 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理 17 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种姗之配偶郭经纬担任副总裁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执 18 沈阳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其 80%股权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其 19 辽中县鸿盛发烟花爆竹经销处 负责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其 20 辽中县北斗寄卖行 负责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其 21 辽中县北斗鲜花礼品店 负责人 5、发行人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智维盈讯 博睿数据持有其 16%股权 6、报告期内过往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8-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曾直接持有发行人 1,764,000 股 1 吴华鹏 股份,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30% 报告期内,吴华鹏持有其 83.33%股权,并 2 云易时代(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担任其执行董事及经理,该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注销 吴华鹏持有其 100%股权,并曾担任其执行 3 北京一零二四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 吴华鹏通过北京一零二四精英教育科技有 4 重庆二的十次方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间接控制其 100%股权,该企业已于 2019 年 12 月注销 5 北京西邻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华鹏持有其 60%股权 6 北京北明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吴华鹏担任其董事 7 北京秦淮数据有限公司 吴华鹏担任其中国区总裁 8 郑海英 报告期内,曾担任博睿数据独立董事 9 上海冯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郑海英配偶之姐冯明持有其 100%股权 10 袁晓冬 报告期内,曾担任博睿数据监事 11 杜文惠 报告期内,曾担任博睿数据监事 报告期内,直接和间接持有 1,769,700 股股 12 王利民 份,曾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31% 报告期内,直接和间接持有 2,086,680 股股 13 侯健康 份,曾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27%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冯云彪之姐冯云辉 14 宁波航天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曾担任其董事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冯云彪之姐冯云辉 15 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曾担任其财务总监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曾担任其执 16 上海翔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航通过北京 17 白银乐成文化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乐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其 100% 股权,该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注销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李新建曾担 18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任其独立董事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1、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8-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北京一零二四精 英教育科技有限 会议费 - - 25.85 31.42 公司 采购软件及服 371.04 务 智维盈讯 - - - 销售技术开发 94.34 服务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10.81 405.69 379.84 366.62 (3)其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作为担保方或被担保方提供或接受关联担保、关联方 资产转让的其他事项。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1.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账款 智维盈讯 191.24 - - - 2、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及公允性发表了认可意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 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为公开发行,不涉及履行关联交易相关程序。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8-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 5 项软件著作权: 序 首次发表 取得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号 日期 方式 博睿分布式数据分析系 原始 1 发行人 统[简称:Bonree 2021SR1072456 2021/6/4 2021/7/21 取得 Zeus]V3.0 博睿数据云平台[简称: 原始 2 发行人 2021SR1071685 2021/5/31 2021/7/21 Bonree Cloud]V1.0 取得 CMDB 自动化运维平台 原始 3 发行人 [简称:Bonree 2021SR1055636 2021/6/30 2021/7/16 取得 CMDB]V1.0 移动应用自动化脚本录 原始 4 发行人 制平台[简称:脚本录制 2021SR1253007 2021/6/30 2021/8/24 取得 平台]V1.0 IT 协作自动化管理平台 原始 5 发行人 2021SR1055606 2021/6/30 2021/7/16 [简称:IT 协作]V3.0 取得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一)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并对发行人 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 者虽然金额不足 5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 影响的合同如下: (1)根据发行人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博睿网络质量监测 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发行人向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 PC 监测 服务、手机监测服务、PC 海外监测服务,按次计费,PC 监测服务费单价 0.022 元/次、手机监测服务费单价 0.1 元/次、PC 海外监测服务费单价 0.1 元/次,合同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长期有效。 (2)根据发行人与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应用质量监测 服务商业服务合作协议》《博睿产品服务采购订单》,发行人向阿里巴巴(中国) 8-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国内 PC 监测服务、海外 PC 监测服务、移动监测服务, 计费标准为按次收费,合同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合同 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签事宜,若无异议,合同自动续签 1 年,续签次数不 受限制。 (3)根据发行人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2021 年拨测服务项目采购协议》, 发行人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PC(国内+国外)和移动真机 wap 不限监测次 数的监测服务(按实际使用量付费),合同有效期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可自动顺延两年,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终止,自动顺延仅限一次。计费标准为按次收费。 (4)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博睿网络质量监 测服务合同书》,发行人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 PC 监测(国内 +海外)、移动 wap 监测、移动 APP 监测,不限监测次数/时长的监测服务(按 实际使用量付费),合同有效期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在当事人均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 2、采购合同 经核查,由于公司购买的大部分电子设备和网络资源在市场上供应充分,不 存在需要大批量采购的情况,因此公司的采购合同金额一般较小。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无正在履行的金额较大的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 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除已 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其他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8-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2021 第三季度报告》及公司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 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4,511,756.17 元;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513,869.79 元, 其中无应付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关联方的情况,无 账龄超过 1 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70,353,311.42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2 次监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的补充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发 行的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本次发行尚需经 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8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债发字【2022】第 0021 号 二〇二二年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债发字【2022】第 0021 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 作报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 15 号《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就 《第二轮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事项所涉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在核查、 验证发行人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等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8-4-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4-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4.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房 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 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 事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 与发行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 号 人关系 产业务 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 向企业级客户提 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供应用性能监测 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1 博睿数据 服务、销售应用性 否 发行人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能监测软件及提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供其他相关服务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应用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发行人 尚无实际经营业 2 北京博睿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否 控股子 务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公司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 发行人 尚无实际经营业 3 武汉博睿 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 否 控股子 务 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 公司 8-4-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 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经济贸易咨 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 发行人 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计算机、软件 IT 运维软件的开 4 智维盈讯 否 参股公 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市 发与销售 司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 件设计;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系统分析; 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经营电子商务;从 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生物技术、化工 产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等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发行人 IT 运维软件的开 5 智象科技 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产品、半导 否 参股公 发与销售 体、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 司 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智 能交通产品的研发、道路交通设施的上门 安装、研发与销售;会议公共广播设备、 航空电子设备、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 售。 二、核查程序 (一)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取得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 (三)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关注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相关收入;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对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进行核查; 8-4-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五)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 业务的书面承诺。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存在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进行房屋建设,并转让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也未申领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 质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以下无正文) 8-4-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赫 张伟丽 黄堃 年 月 日 8-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