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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睿数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4-28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睿宏远”)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北京博睿宏远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博睿宏远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博睿宏远如下保证:博睿宏远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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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睿宏远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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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及方法

     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公司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含税)。因此,公司须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应由 60.86 元/股调整为 60.66 元/股。

     (二)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
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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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
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
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方
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
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
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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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