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睿数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4-28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睿数据”)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北京博睿宏远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博睿数据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
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博睿数据如下保证:博睿数据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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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睿数据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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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
1.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1)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
废,原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74 人调整为 6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原 121.24 万股调整为 114.21 万股,作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03 万股。
(2)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A 目标为 2021 年-2024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分别达到 30%、75%、145%、260%;B 目标为 2021 年-2024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25%、65%、120%、200%。归属比例为 30%、30%、40%。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B 的,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根据公司经审
计的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鉴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
标,63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
废,剔除该归属期中离职人员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11 万股后,
去重后的作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4.26 万股。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41.29 万股。作废
处理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74 人变更为 63
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1.24 万股
变更为 79.95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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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截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未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0.31 万股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1.60 万股。
(二)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
续实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
实施。
三、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
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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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
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已按
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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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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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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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