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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睿数据: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3-023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1-01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航先生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3、2021 年 1 月 27 日至 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16)。
    4、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9)。
    5、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6、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1)。
    7、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3 年 4 月 27 日,
公司于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23)。
    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首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74 人调整为 6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121.24 万股调整为
114.21 万股,作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03 万股。
    鉴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63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第
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剔除该归属期中离职人员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11 万股后,去重后的作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4.26 万股。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41.29 万股。作废处理上述限制性股
票后,公司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74 人变更为 63 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剩余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1.24 万股变更为 79.95 万股。
    (2)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中有 1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
激励对象由由 63 人调整为 51 人,剔除这 12 名离职人员曾经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早已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62 万股后,去重后的作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1.78 万股,原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79.95 万股调整为 48.17 万股(调整后)。
    (3)根据本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A 目标为 2021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达到 30%、75%、145%、260%;
B 目标为 2021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25%、65%、120%、200%。归属比例为 30%、30%、
40%。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B 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鉴于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
业绩考核目标,5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二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剔除
该归属期中离职人员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62 万股后,去重后的作废不得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 20.64 万股。
    (4)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累计作废 93.71 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减少 2022 年度股份支付费用 1,298.38 万元,增加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98.38 万元。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
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