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点软件:新点软件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3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泰新点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财务、内部控
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以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
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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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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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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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
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件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件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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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
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
由。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监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
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
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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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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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中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后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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